我被某建筑公司将工程业务和 安全费发 包给个体经营招用的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和停工留 薪工资和 伤残赔偿。将发包方和承包方诉到仲裁,发包方和 承包方均认事实,仲裁也 认定是工伤,但没有依法执行劳动法第50条和 工伤条例31条,导致本人无法挽回劳动报酬和停工留薪工资和经济补偿损失,和一次性伤残赔偿,而帮助承包方和发包方逃避法律法规。请问损失该谁来 承担??
案例一: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专门法律,且颁布于《劳动法》之后,所以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案例二: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经
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后至法院起诉,法院判归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法院不处理
本人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如下诉求:1.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支付拖欠5个月的工资并给付25%赔偿金(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2.支付日常加班工资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4.夜班津贴;5.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五险。 经过劳动仲裁,部分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不服后起诉至人民
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88)卫医字2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鉴定时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员参加”。而乌兰察布市卫生局为我孩子何瑞生鉴定时,召集了8名鉴定人员,7个专业,造事医院就有7名,只有两名骨科专业人员(何瑞生是骨科医疗纠纷)乌兰察布市卫生局在2009年1月5日承认没有达到上述
我是一名去年参加召开招考岱岳区支教老师,29周岁,去年招考条件有四条:(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年龄28周岁(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相貌气质好,能适应乡镇基层教学环境。相关待遇中有,
有一行政单位事业人员,于2010年3月因工受伤,其单位在7月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自4月份算起,请问该同志是否应做伤残鉴定,如果鉴定在四级之内是否停发原工资待遇。
本人如下诉求,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深圳工资支付条例中对应那些条款
1.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补偿半个月工资####元。 2.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平时加班费,没有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元。以及加班费的80%赔偿(多次要求支付,公司不付,我已书面通知公司,不过公司人不签收,我有复印件及证人)。 3支付没发的工资###元 4.要求退回罚款¥¥¥###元(有公司出发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