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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恋爱中对方隐瞒了有较大债务咋办?
发布日期:2026-09-18    作者:马恩杰律师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婚姻家事律师,代理很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1.  婚姻是人生大事,择偶当然需谨慎,恋爱期间有相互了解的权利。
2.  如果在单纯的谈恋爱阶段,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一方主动向对方披露个人债务。
3.  马恩杰律师根据长期法律实务和经验,若对方假借恋爱,刻意隐瞒债务,刻意虚构自己经济很好,隐瞒巨额负债,诱使你借钱或替他还债,办理信用卡透支信用,提出大额赠与财物,要小心谨慎,这不仅仅是欺诈,而是诈骗,恋爱中,睁大眼睛,防止被诈骗。
4.  恋爱交往中,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比如,求学学历、工作单位、过往婚史、有债务,有子女情况,属于隐瞒事实的欺诈,属于道德诚信问题 ,马恩杰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不会是刑事案件,但是肯定影响双方建立的以结婚为目的的感情基础。
5.  虽然法律层面上讲,对方婚前签的债务于另一方无关,即便之后结婚,婚前个人债务依旧是其个人债务,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债务。但会给您造成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
6.   马恩杰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双方已经谈婚论嫁了,如果一方隐瞒有较大债务或子女等情况,婚姻基础迟早出现问题的,如果无法解决,可能导致终止恋爱关系。
7.  马恩杰律师建议,如果双方因对方隐瞒行为造成你方的财产损失可收集相关证据,可收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要求对方返还相应款项,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
第一百五十七条(撤销之后财产返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普通恋爱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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