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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
发布日期:2026-09-17    作者:马恩杰律师
有人咨询,我朋友骑我的电摩车,带我,已告知刹车不好把行人撞了,交警认定他无证驾驶,我责任能占次要责任吗?我有什么责任吗?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代理很多起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首先分清楚交通事故的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概念责任大小几范围不同。
一、     事故责任仅仅对交通的当事人根据事故原因力划分主次责任、同等责任、一方无责任等情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根据过错划分事故责任大小。
一、 
二、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涉案人员,除了司机之外、也涉及事故之外人员,比如车主、车辆挂靠人、车辆出借人、车辆管理人、乘车人、监护人、保险公司等人根据过错大小参与解决纠纷。
三、     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谁开的车,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没有过错,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有过错,在过错比例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先由保险公司限额范围进行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六、马恩杰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车主过错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借车给无证、驾照过期、准驾不符人员;
2.  明知对方酒驾、毒驾、患病不宜开车仍然出借;
3.  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刹车、轮胎故障),未告知;
4.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需在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
马恩杰律师提醒:本案作为车主明知车辆存在刹车不好的安全隐患仍出借,并且借车人系无证驾驶是主责,但你的过错也会被法院认定,首先车主需在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 建议配合交警调查,协商赔偿,后续避免类似情况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借车、租车核心法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保险赔付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过错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 号,2026.6.30 施行)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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