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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关联公司劳动维权
发布日期:2026-09-17    作者:马恩杰律师
有人咨询,公司五个月没发工资,挂名的公司旗下没钱 该公司和另一家大公司的合资 仲裁如何维权?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劳动律师,代理很多起类似劳动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所谓关联公司也就是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同一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混同。公司之间轮流签合同、交叉发工资、交替缴社保,这些操作法律上不能人为切割劳动者的工龄、规避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社保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认定多家关联公司混同管理、交叉发薪,也就丧失独立法人地位。劳动者可以一并劳动仲裁多家关联公司,要求共同承担欠薪、加班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二、马恩杰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两公司财务或业务(如资金混同、共用账户);或挂名公司是国企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挂名公司系为国企项目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合资公司可能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马律师劳动维权经验,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律途径追回本案欠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一般情况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挂名公司是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法律途径认定两个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未明确区分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主张多家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按 1 年算,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四十六条(工龄连续计算核心条款)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新单位解除,或新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请求合并计算原单位工龄,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 “非本人原因调动” 情形:
(一)仍在原场所、原岗位,劳动合同主体换成关联公司;
(二)集团组织委派、任命调动;
 (三)企业合并分立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9.1 施行,混同用工新规)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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