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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强律师关于《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五部曲之四:从四性上化解虚拟币非法集资风险》
发布日期:2026-05-30    作者:张洪强律师
济南张洪强律师虚拟币犯罪办案经验总结《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
各种借区块链技术名义,以发行投资“数字货币”“虚拟资产”“各种代币”加上“通证”等方式,符合“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与利诱性”时,即可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
张洪强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从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化解虚拟币项目非法集资的风险的办案技巧。
1、从非法性上化解:
非法性是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发行某虚拟货币的行为,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果将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为一种融资行为,那该行为是不可能取得批准的,因此是违法的。
依据是2017年9月4日,七部委发文指出,ICO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经过一系列操作,将发行虚拟币的行为变成一种销售或投资行为,则有可能从“非法性”化解发行虚拟币的非法集资的风险。
在虚拟货币的发行、发售过程中,如何在代币交易的基础上附加设计各种交易条件、交易规则、采取何种模式才能将客户的资金认定为购买行为和投资行为是行业内的人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发行方会以某种有一定价值的实物例如茶叶、房产、古钱币、邮票等作为虚拟币的本位资产设置抵押,在此种情况下参与人购买虚拟币的行为到底是一种购买还是自担风险的投资,将会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
此外,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要特别注意,通过公开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对自己手中的货币进行抛售,其是通过对手中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控制获取的相关资金,投资人只是把钱交付给了另一个投资者,集资人套现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这种资金与投资人的集资款有着天然区别。
2、从利诱性上化解:
对于一个区块链、虚拟货币项目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依据就是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在一些案件中,项目方、融资方、出售方为了规避“利诱性”风险,一般不会承诺保本付息,而是让虚拟币在相关的电子货币市场自由交易和流通,投资人、参与人天然的知道这种所谓的“货币”是有风险的,是不可能保证像存款一样“保本付息”的。
 在化解“利诱性”风险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①在虚拟币的发行前、发售中及发行后,项目方、融资方和出售方是否存在公开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涉案公司是否有相关的价格保证和高额回报承诺,比如约定以成本价回购。
②涉案的虚拟货币在相关的电子货币市场是否能自由交易和流通,是否有风险提示。在宣传文件中是否具有风险提示、承诺还本付息或足以使社会公众误解无风险的宣传用语。
③要注意“明确承诺”与“变相承诺”、“暗示承诺”的区别。在一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利诱性的认定扩大到“暗示”或者“变相”的做法,容易将经济活动的“回报预期的固定性”与“利诱性的承诺”相混同。常见的被认定为“变相承诺”、“暗示承诺”的高风险行为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和掌握的。
④以房产、茶叶或者其他实物作为虚拟币本位抵押的,是否构成一种保本付息的承诺,这很难证明,也是取证机关的重点取证方向。对此的否定理由我们应该熟练的掌握。
⑤首次矿机发行 ( IMO) 中,投资者购买矿机后是否能挖掘到相应的代币进而获利,并不完全依赖于发售者的承诺及经营行为,还需要投资者付出算力生成代币,投资者若将矿机弃置一旁不去操作,则当然无法获利,故不同于 “保本保息” 等典型的利诱性特征。除非 IMO 发行人同时承诺提供担保、回购、代 “挖矿” 等保证投资者获利的措施,难以认定单纯的 IMO 符合利诱性。
3、从公开性和社会性上化解:即是否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
项目方在发行代币融资之前一般会在网络发行相关代币项目的白皮书,之后还会在线上与线下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介绍代币的运行模式、发行价格等内容。所以说,ICO代币发行融资一般均符合“公开性与社会性”的特征。
 一些区块链项目ICO的行为为了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在境外国家设立基金会,搭建海外架构,在发币时,采取首次售卖批发给“私募机构”,再由私募机构售卖给不同的C端客户,利用二级、三级分销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这种ICO所发行的币成为“空气币”或者发行人跑路的情况下,是会出现其他刑事风险的,这是我们要注意的。
 山东济南律师张洪强,深耕虚拟币犯罪(诈骗、传销、非法集资、洗钱、掩隐等犯罪)、u币犯罪(洗钱、跑分、承兑),对发行空气币诈骗、传销、非法集资案件有深入研究总结,著作有《虚拟币投资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五部曲》、《U币交易、跑分、承兑涉掩隐罪的风险以及化解》等,对虚拟币犯罪、u币犯罪案件提供精准有效的办案指导。
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在2024年12月当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华东区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自2013年开始执业,已经是资深律师,办理过众多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委托张洪强律师做辩护人的客户有某市的副市长、有某国企的副总、有某世界500强上市公司ceo,甚至有法官涉嫌刑事犯罪也委托张洪强律师,这些有一定身份、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的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能委托张洪强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足以说明张洪强律师的辩护能力、专业能力得到了涉案副市长、法官、上司公司ceo等人的认可,很多外省的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慕名来到济南委托张洪强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张洪强律师办理过海口、兰州、岳阳、温州、南宁、成都、甘肃天水、甘肃陇南、吉林、辽宁、深圳、广州、河南新乡、许昌、商丘等众多外省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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