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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张洪强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技巧指导《网络犯罪案件无罪攻略》
发布日期:2026-05-30    作者:张洪强律师
网络犯罪(各类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网络洗钱、非法支付、虚拟币、网络游戏犯罪、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信息等网络黑产犯罪)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我们律师必须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经验和技巧,摒除偏见,才能维护好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争取到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济南专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张洪强,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专业办理各类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案件,著作《网络犯罪案件无罪攻略》对各类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洗钱、非法支付、虚拟币、网络传销等网络黑产犯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计算机犯罪辩护有深入系统研究和总结,帮助大量涉嫌网络犯罪、帮信罪、计算机犯罪的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最轻的处罚。  
一 、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定罪判刑的关键证据。
电子证据是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最重要的一类证据,关系到能否确定犯罪嫌疑人,能否查清犯罪的流程模式,能否查清犯罪金额。
很多案件因为电子证据的问题,没法定罪,没法查清犯罪金额。
例如:张洪强律师办理王某等人网络诈骗案,因为电子证据不足,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不起诉无罪结案。
还有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某交易所投资理财诈骗案,因为电子证据的问题,涉案的网络诈骗金额,由1.9亿降低为1.2亿。
二、如何从程序上审查、推翻电子证据,争取无罪。
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强,易复制、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我国相关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提出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取证程序不合法,那某一项电子证据就有可能不被采纳。
律师对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质证的五个法律依据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⑤《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1、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不合法,推翻电子证据。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主体的规定: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
①是否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签名;
②若是一人签名,再看其是否作合理解释或者补正。
在吉林某起案件中,警方打印的《微xin红包汇总照片》证据,由于侦查人员在《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缺少相应签名,“电子证据检查人员”一栏显示空白,“电子证据检查记录人员”一栏的签字也不是手写签字,而是打印字体,法院认为电子数据检查有瑕疵,导致电子数据内容的不确定性,该《wei信红包汇总照片》证据不予采信,从手机中提取的《wei信红包汇总照片》的相关金额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2、电子证据的扣押、提取程序不合法,推翻电子证据。
案例一:黄某案件,公安机关从黄某的电脑中提取55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定罪证据,电脑主机的扣押程序、电脑主机内数据提取程序违法,法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提取程序进行补正,但公安机关只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向法院提供了查扣的被告人电脑主机,没有做出任何补正。最终法院认为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该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案例二:湖南某市侦办的徐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均是从网站上截屏取得,没有扣押、封存、随案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也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未达到电子数据完整、全面、客观、及时的标准,最终法院认为,程序违规,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4个涉案网站的会员数、会员充值金额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3、审查电子设备扣押、封存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电子设备未扣押、未封存,或者在扣押、封存过程中未制作笔录,或者制作的笔录未清晰地记录封存时的状况等,如果有这些情况,则可以认为电子数据存在收集、提取的瑕疵。
如果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些瑕疵未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可以根据瑕疵证据规则,认定从该存储介质中收集、提取的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对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第二点: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要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① 有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都明确规定提取的原始电子数据都需要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②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校验,技术上的算法有很多种,现行公安机关取证,一般都是使用MD5值来计算。 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DNA”,用于验证文件的同一性和完整性。
③原始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计算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只有具备完整性校验值,并且基于同一完整性校验值,办案机关对电子证据进一步的鉴定、检验等处理才具备有真实性、客观性,才能保障证据的同一性、完整性。
《电子证据固定清单》上需要写明提取的电子数据的MD5值。
④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存在未封存或者迟延封存、封存前后未拍照的情形,是否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电子数据具有易于修改的特点,所以,电子数据被扣押后,就要采取封存、断网等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增加、更改、删除。
4、没有制作封存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被推翻。
要审查: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电脑、手机扣押、U盘),不制作《扣押清单》、封存笔录,不记录封存状态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对涉案手机、电脑等予以封存。
案例:某起案件中,因侦查机关未对涉案手机制作封存笔录和扣押笔录,仅有的扣押决定书上记载的内容也反映不出涉案手机是否予以封存,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涉案手机进行了封存,进而导致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存在瑕疵,从手机中提取的微xin交易记录的相关金额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5、见证人不合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被推翻。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案例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推翻,降低违法所得150余万。
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文某开设赌场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对涉案网络账号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时,因见证人系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程序违规,法院排除该证据,最终没有认定网络账号是被告人的,没有将检察院指控的150余万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二:对境外网站服务器数据远程勘验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抓取的服务器内容没有被采纳。黎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某县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远程抓取某网站境外服务器数据,制作006号远程勘验记录,因只有勘验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签字,程序违法,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该远程勘验抓取的电子数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的见证人不合法,并且不能补正的话,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就不应该被采信。
济南张洪强律师,专注于网络犯罪研究,著作《网络犯罪案件无罪攻略》,为律师办理互联网犯罪、计算机犯罪案件提供精准有效的办案指导,张洪强律师成功办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为各类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在2024年12月当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华东区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自2013年开始执业,已经是资深律师,办理过众多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委托张洪强律师做辩护人的客户有某市的副市长、有某国企的副总、有某世界500强上市公司ceo,甚至有法官涉嫌刑事犯罪也委托张洪强律师,这些有一定身份、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的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能委托张洪强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足以说明张洪强律师的辩护能力、专业能力得到了涉案副市长、法官、上司公司ceo等人的认可,很多外省的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慕名来到济南委托张洪强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张洪强律师办理过海口、兰州、岳阳、温州、南宁、成都、甘肃天水、甘肃陇南、吉林、辽宁、深圳、广州、河南新乡、许昌、商丘等众多外省刑事犯罪案件。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部分网络犯罪成功案例如下:
王某涉嫌网络诈骗,被逮捕后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刘某涉嫌网络诈骗犯罪,在检察院争取到不起诉结案。
王某涉嫌网络诈骗,在公安侦查阶段争取到终止侦查。
胡某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罪,在公安阶段争取到终止侦查。
杨某虚拟币网络洗钱掩饰隐瞒犯罪,在公安侦查阶段争取到终止侦查。
李某U币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案件,成功在检察院争取到不批准逮捕。
林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公安阶段争取到终止侦查。
代某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某交易所网络诈骗案,将被告人的诈骗金额降低了7000余万。
文某开设赌场罪案件,将违法所得金额降低200余万。
周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刑期由10年以上降低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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