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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张洪强律师著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6-05-29    作者:张洪强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
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特点,电子证据容易灭失,这也是这类犯罪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我们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通过审查证据,维护好涉案嫌嫌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证据不足损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济南律师张洪强律师,专注于诈骗罪辩护研究,专攻各类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跨境电诈、收藏品诈骗等),尤其是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网络诈骗案件有深入研究和总结,办理过众多资金盘诈骗、虚假app诈骗、外汇期货股票等投资理财诈骗、语聊交友诈骗、虚拟币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及众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张洪强律师深耕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著作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等,为办理诈骗罪案件提供有效的办案指导。
济南张洪强律师成功办理的部分诈骗罪案件如下:
王某艳诈骗罪案,涉诈骗金额500余万,被逮捕8个月后不起诉无罪。
刘某诈骗案,涉诈骗金额1个多亿,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撤案。
郑某诈骗罪案件,检察院指控诈骗4万元,法院采纳张洪强律师意见,判决该诈骗行为不成立。
王某财诈骗案,公安机关要求王某家属退赃100余万,最终在未退赃的情况下,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最终终止侦查,撤案。
张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万,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在检察院争取到不批准逮捕,最终在公安机关争取到终止侦查。
张某杰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帮信罪。
李某男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开设赌场罪。
梁某诈骗罪,在检察院阶段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非法经营罪。
张某敏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李某伟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帮信罪。
王某兵诈骗案,将诈骗金额降低7000余万,在没有任何退赃的情况下,刑期由检察院建议的无期徒刑降低为15年。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一:从证据链上争取无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证据主要是各类电子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资金流和网络痕迹,能否给嫌疑人定罪,关键要看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
“四审查”辩护方法,是我总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方法,如果我们能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那案件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或无罪的可能。
具体操作内容如下:
第一步,审查‘由案到机’的证据链。
案件→作案网络、计算机、ip等网络痕迹的证据链。
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电子形成的痕迹、物证,采取各种计算机技术追溯到作案的计算机,明确作案主体使用计算机IP 地址。
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通过对服务器日志、网站日志、用户文件、最近访问记录、浏览器记录、删除数据恢复、U盘插拔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质证,来审查‘由案到机’的证据链。
如果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推翻了由‘由案到机’的证据,就使案件确定不了作案的具体计算机的ip地址,就会使案件很难定罪。
 
第二步:审查‘由机到人’的证据链。
公安机关经核实找到了IP对应的那台计算机,是否就能证明该IP地址的拥有人,在这台计算机上从事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定罪需要一个严谨的调查、取证的过程,IP地址只是其中一部分,还需要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使用该IP地址做出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仅一个ip地址,只能作为线索,对相关嫌疑人进行“初查”。
仅有IP地址无法简单的认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证据印证,例如自己认罪,或者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证。
王某网络犯罪案中,公安机关从报案人的电脑中提取出木马病毒,并证实该木马病毒挂马IP地址,而王某的Q+Q号,在案发前两天曾登陆过该IP地址,那是否能证明王某就是犯罪实施者呢?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该木马病毒是通过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通过公共网络将木马程序从网络后台植入被害人电脑,在同一个公共网络中多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相同的,所以,仅凭一个ip地址,是无法确定王某就是犯罪分子,是可以切断“由机到人”的证据链的。
此外,在很多起案件中,都是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涉案ip的电脑本身中了木马病毒,沦为被别人控制的“肉鸡”,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看警察找到IP地址后,是否对IP地址拥有者的电脑进行排查,确定电脑是否被病毒控制,或者其他人使用,要配合网络日志,以及一些q+q登录时间等其他证据。
第三步:审查‘由财到人’的证据链。
有些案件中,网络黑产者技术高超,不会留下任何网络痕迹证据,公安在侦查时,可能会从资金流向入手,所以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掌握对资金流证据的质证技巧。
网络黑产的钱款转移,一般都有洗钱的环节,甚至经过专业的洗钱团队来进行洗钱,最近几年出现的车队、U币现金交易、虚拟币跑分等方式,导致取证更加困难。
张洪强律师处理的一起涉及金额上10亿的U币洗钱案件,就是专门给境外诈骗团伙洗钱和转移资产的,诈骗团伙使用卡接回U的方式,导致案件金额难以查清,要想将每一笔资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很难的。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李某等5人网络诈骗案件,他们将得来的赃款全部从境外网站上购买比特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赃款是2000多万,但根据资金流水的证据,最终检察院在起诉时,将金额降低为700多万。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某资金盘网络诈骗案件中,降低赃款金额最多的案子,是将1.9亿赃款金额法院认定为1.2亿,足足降低了7000多万。
第四步:审查‘由人到人’的证据链。
网络诈骗的所有环节都是在网络上用技术完成,并且一般存在分工协作,涵盖了购买设备、搭建网站、开发钓鱼软件、研究木马程序、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网络中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
在很多案件中,网络诈骗、网络黑产案件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这些人一般都互不认识,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黑色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尤其是在大量使用境外聊天软件的情况下,这些聊天软件不用实名制注册,服务器在境外,难以调取,且信息可以双向撤回、阅后即焚等,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二:从电子证据上争取无罪。
电子证据是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最重要的一类证据,关系到能否确定犯罪嫌疑人,能否查清犯罪的流程模式,能否查清犯罪金额。
很多案件因为电子证据的问题,没法定罪,没法查清犯罪金额。
例如:张洪强律师办理王某等人网络诈骗案,因为电子证据不足,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不起诉无罪结案
还有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某交易所投资理财诈骗案,因为电子证据的问题,涉案的网络诈骗金额,由1.9亿降低为1.2亿。
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强,易复制、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我国相关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提出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取证程序不合法,那某一项电子证据就有可能不被采纳。
律师对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质证的五个法律依据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1、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不合法,推翻电子证据。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主体的规定: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
①是否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签名;
②若是一人签名,再看其是否作合理解释或者补正。
在吉林某起案件中,警方打印的《微xin红包汇总照片》证据,由于侦查人员在《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缺少相应签名,“电子证据检查人员”一栏显示空白,“电子证据检查记录人员”一栏的签字也不是手写签字,而是打印字体,法院认为电子数据检查有瑕疵,导致电子数据内容的不确定性,该《wei信红包汇总照片》证据不予采信,从手机中提取的《wei信红包汇总照片》的相关金额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2、电子证据的扣押、提取程序不合法,推翻电子证据。
案例一:黄某案件,公安机关从黄某的电脑中提取55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定罪证据,电脑主机的扣押程序、电脑主机内数据提取程序违法,法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提取程序进行补正,但公安机关只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向法院提供了查扣的被告人电脑主机,没有做出任何补正。最终法院认为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该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案例二:湖南某市侦办的徐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均是从网站上截屏取得,没有扣押、封存、随案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也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未达到电子数据完整、全面、客观、及时的标准最终法院认为,程序违规,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4个涉案网站的会员数、会员充值金额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3、审查电子设备扣押、封存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电子设备未扣押、未封存,或者在扣押、封存过程中未制作笔录,或者制作的笔录未清晰地记录封存时的状况等,如果有这些情况,则可以认为电子数据存在收集、提取的瑕疵。
如果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些瑕疵未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可以根据瑕疵证据规则,认定从该存储介质中收集、提取的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对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第二点: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要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① 有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都明确规定提取的原始电子数据都需要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②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校验,技术上的算法有很多种,现行公安机关取证,一般都是使用MD5值来计算。 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DNA”,用于验证文件的同一性和完整性。
③原始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计算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只有具备完整性校验值,并且基于同一完整性校验值,办案机关对电子证据进一步的鉴定、检验等处理才具备有真实性、客观性,才能保障证据的同一性、完整性。
《电子证据固定清单》上需要写明提取的电子数据的MD5值。
④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存在未封存或者迟延封存、封存前后未拍照的情形,是否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电子数据具有易于修改的特点,所以,电子数据被扣押后,就要采取封存、断网等措施,防止电子数据被增加、更改、删除。
4、没有制作封存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被推翻。
要审查: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电脑、手机扣押、U盘),不制作《扣押清单》、封存笔录,不记录封存状态的情况。无法判断是否对涉案手机、电脑等予以封存。
案例:某起案件中,因侦查机关未对涉案手机制作封存笔录和扣押笔录,仅有的扣押决定书上记载的内容也反映不出涉案手机是否予以封存,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涉案手机进行了封存,进而导致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存在瑕疵,从手机中提取的微xin交易记录的相关金额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5、见证人不合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被推翻。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案例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推翻,降低违法所得150余万。
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文某网络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对涉案网络账号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时,因见证人系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程序违规,法院排除该证据,最终没有认定网络账号是被告人的,没有将检察院指控的150余万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二:对境外网站服务器数据远程勘验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抓取的服务器内容没有被采纳。黎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某县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远程抓取某网站境外服务器数据,制作006号远程勘验记录,因只有勘验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签字,程序违法,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该远程勘验抓取的电子数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的见证人不合法,并且不能补正的话,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就不应该被采信。
山东济南律师张洪强律师,专注于诈骗罪辩护研究,尤其是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境网络诈骗案件有深入研究和总结,著作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等,为办理诈骗罪案件提供有效的办案指导,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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