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洪强律师:成功辩护案值500余万元的收藏品诈骗大案,嫌疑人被不起诉无罪释放
济南张洪强律师:成功辩护案值500余万元的收藏品诈骗大案,嫌疑人在被逮捕8个月后,成功争取到不起诉无罪释放。
法律的公平公正关系到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律师,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更要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做好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用专业、敬业精神办好每一个案子。
济南张洪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裁决,其中,他为一起金额500多万的诈骗大案的嫌疑人成功辩护,在嫌疑人被逮捕8个月后,成功在检察院为嫌疑人 争取到不起诉无罪释放,该案是一起诈骗大案无罪辩护的经典案例。
下面,就讲一起济南张洪强律师成功办理的这一起诈骗罪大案,该案嫌疑人因涉嫌诈骗500余万元被外地公安机关跨省抓捕,在嫌疑人被抓捕后,央广网曾报道诈骗金额为500余万元,公安局侦查完毕后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诈骗金额为192万余元。张洪强律师在办理该案时,认为指控王某诈骗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给检察院提交了多份不予起诉的书面意见,经过多次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该案证据不足的意见,对王某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王某在被逮捕关在看守所8个月后,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无罪释放。
当嫌疑人从看守所大门走出时,她不敢相信自己被逮捕了8个月还能被无罪释放,侦查办案人员多次向她说,她将面临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并且相关新闻报道,已经报道了该涉嫌500万元的诈骗大案,她曾经不相信自己还能被无罪释放,该案足以证明张洪强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辩护能力。
案情如下:
王某雇佣员工,通过网络电话推销收藏品、艺术品。
某地的买家向王某购买110多万的收藏品,包括十二生肖、貔貅、中国十大名画等,后感觉被骗,报警被诈骗。
某地警方于3月8日将王某以及其三位员工刑事拘留。
同年4月21日,相关媒体报道该案,称某地警方打掉收藏品诈骗团伙,涉案500余万。
同年5月4日王某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关押在某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经侦查以后,将王某以诈骗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雇佣员工在北京通过网络电话形式推销收藏品,并声称以拍卖公司的名义帮受害人高价拍卖收藏品,诈骗吴某、马某、赵某三人共计192万余元。
张洪强律师阅卷以后,仔细分析案件的证据,认为本案证据存在很大问题,指控王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并不充分,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对王某做出了不予起诉的意见,王某在被关押8个月后,无罪释放。
案件反思:
济南张洪强律师办理众多收藏品诈骗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要想处理好这类案件,必须掌握这类案件的专业知识,这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需要专门的研究,除了对法律精通之外,还要掌握收藏品、艺术品行业的行规、操作模式、营销模式、价值鉴定情况等,对于电销案件还要掌握计算机、通讯、数据恢复等电信网络诈骗的专业技能。
一、用专业的思维将定性由诈骗改为民事纠纷。
很多收藏品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即使立了案,取证也非常困难,查清难,鉴定难,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改为民事纠纷撤案的。
1、争取认定为收藏行业几千年来行规中的“打眼”。
买假不退,这是古玩书画等收藏行业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规矩,在收藏界,经常流传着“收藏不打假”的行话,买到赝品叫“打眼”,淘到真品叫捡漏,正是这些行规的存在,使得收藏市场鱼龙混杂,让更多的赝品假品充斥市场,造成了“卖家售假不算骗、买家买假不敢说”的局面。虽然这个行规一直以来不断受到质疑、批评,但似乎难以撼动。无论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还是严打假冒伪劣,乃至“3·15”消费者维权,很难看到涉及到收藏品市场和艺术品领域的。
现在我们国家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艺术品领域的法律,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更没有实行鉴定师资质的考核制度,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部门的缺位,这是藏品市场鱼龙混杂、假冒泛滥的另一个原因,也是根本原因。这都是我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清楚认识到的。
2、争取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与诈骗容易混淆、难以区分,导致法院定罪难。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通俗点讲,诈骗罪的目的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而民事欺诈的目的是“赚钱”,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任何一种商品在推销时都会对商品的价值有所夸大,即使到市场买菜,摊贩都会夸大自己菜品的质量,但是公安机关能以诈骗罪对摊贩刑事立案吗?显然不能。
市场经济活动中本就容忍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任何一个从事收藏品推销的公司和团队,在推销藏品时,都会对藏品的价值有不同程度隐瞒与夸大,既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民事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本就容易混淆,这就导致了收藏品推销行业的诈骗罪风险问题。我们律师需要明白,单纯的虚假宣传不代表就构成了诈骗犯罪。
3、争取认定为消费合同纠纷而非刑事案件。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首先从销售合同以及销售凭证、回访录音、藏品等证据上入手,看能否动摇案件刑事立案以及侦查的基础,能否争取认定为消费合同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很多案件当中,当事人只是围绕“退货”被拒或销售员不兑现承诺等问题报警,对于这些现场消费纠纷,民警只能尽量调解或者建议双方到消费者协会解决。
我们需要注意两种情况:
①暴利不代表就是诈骗犯罪。如果只是市场交易中商品价格和价值出现很大偏差,就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并不能直接证明这属于诈骗行为。而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经济纠纷。
②不履行回收、拍卖等承诺不代表就构成诈骗罪。即使有证据证明推销者在推销时有承诺回收、拍卖等,到时不履行承诺,很多情况下也只会被认定为过度营销,工商部门往往也是以协商退款结案。
二、从证据上,通过专业的思维来审查案件的证据,争取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收藏品诈骗案件会有大量的证据,我们律师首先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分类,要准确把握人证、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证据等形态的基本特性,分组提炼,要掌握每一类证据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以及质证的技巧。如果能找到证据的瑕疵和问题,就有可能撕破了案件的证据体系,使得指控犯罪的证据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就没法定罪了。
要定罪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我们要重点审查以下事实是否查清,如果没有查清则无法定罪:
第一、收藏品来源、进货渠道是否查清,涉案收藏品的名字是如何得来,如何介绍涉案收藏品,是否伪造鉴定书、认证书。
第二、如何联系到客户,即客户信息来源,以什么名义与客户联系,是否冒充了协会和拍卖公司,是否有统一的的销售语言、话术培训,是否承诺高价回收、回购、承诺开拍卖会,谎称藏品升值,诱骗继续大量购买,是否由团队不同的人冒充不同的角色与客户联系。
第三、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客户数量、诈骗金额、被害人姓名、被骗金额等等是否查清。
第四、关于团伙结构、主观犯意、培训、底薪、业绩提成比例、分工、流程、化名、代号等是否查清。
我们律师在办理收藏品诈骗案件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审查证据链:
(1)审查藏品流转的证据链。是否有证据证明报案人手中的收藏品是涉案的公司或销售人员卖给他的。
在很多案件中,报案人报案时无法提供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有时即使能提供合同和凭证,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中所说的藏品就是他拿去报案的藏品。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报案人销售凭证上写的是九龙福鼎,并拿着一件九龙福鼎去报案,但销售公司辩称,报案人交给公安机关的并不是自己卖给他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显然无法确定报案人所说的藏品就是涉案公司卖给他的。
此外,收藏品推销人员用的一般是假名字或代号,并且员工流动性大,等报案人报案时,可能已经找不到当时的推销人员,无法核实当时的真实情况,无法定罪。尤其是在电话销售收藏品的情况下,很难像传统案件那样留下痕迹,并且电话推销员告诉买家的一般都是假名字,买家无法确定、无法指认到底是谁给他打的电话。
公安机关都是通过买家付款的资金流向、快递记录和团伙成员自己的口供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诈骗团伙有反侦查能力,将买家的付款通过洗钱方式洗白或者打款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下,寄快递时用他人身份寄到虚假地址,并且团伙成员在做口供时懂得如何应对审问,在现有条件下,很难确定谁是销售者谁是犯罪嫌疑人。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用专业的思维技巧,通过对销售合同、销售凭证、涉案藏品的标识性、付款的资金流向、快递物流记录和相关人员自己的口供来审查,关于收藏品流向的证据是否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我遇到的案件当中,很多买家手里的收藏品都被卖家以拍卖或置换的名义用快递寄回,找不到涉案收藏品,快递地址也是虚假地址,无法确定涉案藏品被寄到当事人这里,找不到藏品也就确定不了价值,无法认定诈骗。
(2)审查销售过程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推销者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我们要注意,存在一定程度弄虚作假、夸大事实,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认定为民事欺诈、消费纠纷等。即使消费者能留存下销售人员虚假承诺的证据,有可能也只会被判定为过度营销,最终也往往是以协商退款告终。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以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①藏品包装宣传、认证书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过度夸大的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收藏品的标签以及认证书是公司自己制作的。在实践中,我遇到很多案件,收藏品公司是从马甸、潘家园市场批发的一些收藏品,这些收藏品本身都带有标签和认证书,即使在宣传上有夸大和虚构,也应该与推销者以及公司有所区别,这是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的。
②公司的话术本、培训资料、规章制度、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书面证据材料是否能证明公司以及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按照事先培训好的剧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回收、升值、拍卖、变现等。
③公司领导、员工的口供以及买家的陈述中关于话术的说法是否吻合,是否能证明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承诺的诈骗行为。
④审查是否存在录音、音像视频等资料。在很多案件中,报案者都会提供和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来证明销售人员对他进行了虚假承诺,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对这种偷录的录音录像,要从证据的三性上进行质证,并且要注意,即使不能推翻录音,即使录音能够证明推销时承诺了升值和回收,也不能仅仅靠这录音就证明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仅仅认定为合同纠纷。就像开发商卖房时说“买到就是赚到,买了就会升值”,结果房价跌了,显然不能说卖房的构成诈骗。即使录音能证明销售人员销售时承诺回收、帮助拍卖变现,结果迟迟不能兑现承诺,这是典型的违约合同纠纷,也不能仅仅靠一个录音和承诺就证明构成诈骗罪了。
(3)审查证据的一一对应性关系。如果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和吻合关系,则不能认定犯罪数额,甚至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
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是推销团伙针对不特定人群大批量实施的犯罪,在办理此类诈骗案件时,要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从犯参与实施犯罪的次数和数额,要具体认定公司总的涉案金额,都要将具体涉案藏品的来源、包装炒作宣传、价值鉴定、某一名具体的犯罪嫌疑人、销售过程、话术、快递物流、销售合同凭证、录音、资金流向、付款时间、转移提取赃款、分配诈骗成果等主要环节的证据一一对应起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如果我们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推翻了证据的人案一一对应性,就有可能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罪名不成立。
三、要掌握收藏品价值鉴定的知识以及质证技巧。
收藏品没有真假标准,即使是赝品,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古玩字画等收藏品的鉴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部门,近年来,屡屡出现所谓权威部门鉴定错误的案例。而鉴定专家由于知识结构等不同,对同一古玩、收藏品的态度也不同,尤其是在书画鉴定中,近现代书画纷繁复杂、地域广大、画家众多,又少有年代考证方面的依据,且绘画风格、绘画技法呈多样性,再加上近现代名家个人绘画作品鉴定研究尚未形成体系,缺少对不同流派、不同地域主要书画家作品鉴定有公信力的权威鉴定专家,导致书面鉴定乱象丛生。
在收藏品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价值鉴定被推翻不被采纳的情况,例如天价瓷碗案,“徐悲鸿天价油画”案等。在安徽某地收藏品诈骗案中,警方委托的收藏品鉴定机构“xx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被当地民政局认定为非法机构,被要求撤销整改,停止一切对外活动。收藏品艺术品鉴定之乱,可见一斑。
我国目前不但没有专门规范鉴定估价古物艺术品行为的法律法规,同时各类鉴定估价人良莠不齐、层出不穷,一些所谓的专家出具相关证书时更是随心所欲,致使收藏品领域内的诈骗案乱象丛生。
此外在我遇到的一些案件中,很多收藏品工艺品没有生产厂家和规格参数,根本无法鉴定价值。在毕某等人收藏品诈骗案中,就是这种情况,当时公安机关委托的物价鉴定部门直接写明,由于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的原因,无法鉴定涉案收藏品的价值。
我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以专业的思维和技巧,从收藏品行业的行规以及鉴定乱象着手,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以及鉴定规范问题。
济南张洪强律师办理众多收藏品诈骗案件,对古玩、字画、收藏品、工艺品销售中涉嫌诈骗的案件有深入研究和总结,多起案件取得无罪和罪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