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洪强律师关于《期货现货资金盘投资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济南张洪强律师办案技巧指导——期货现货投资诈骗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贵金属-原油等期货现货平台投资诈骗案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处罚。炒黄金、白银、贵金属、原油、中草药、红酒等现货诈骗怎么判刑判多少年?现货交易平台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
搭建期货、现货交易平台,诱导各种现货、期货的投资行为,属于新型投资方式,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法律漏洞和监管空白,一些人只想着打擦边球,却忽视了其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很多人以一些地方性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为幌子,以投资黄金、白银、贵金属、沥青、炒农产品、现货、炒石油、化工原料、中草药等名义,以“T+0”、高杠杆 招揽客户,利用高频交易手续费、隔夜费、库存费甚至修改软件、制造虚假K线图诱骗客户反向操作,与客户对赌,还有一些人为了诈骗的目的设立公司,打着合法公司的招牌,勾结网络软件公司在互联网上搭建虚假的大宗商品、农产品、贵金属等交易平台,虚构物品、现货交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投资,然后通过人工操作的网络交易软件,后台人为操纵交易涨跌、制造投资人资金交易“亏损”的假象进行诈骗。
一、期货、现货投资平台诈骗案件的分类第一种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合法形式的现货平台经营者,将平台中部分交易品种外包给“做市商”做市,平台方为“做市商”提供后台数据及资金支持,由“做市商”操纵品种价格并诱导投资者反向操作从而诈骗投资者资金。第二种是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合法形式的现货交易平台,实施变相期货交易,其盈利方式除收取客户的手续费、交易费外,还按比例瓜分客户的交易亏损。犯罪分子以故意反向引导操作、恶意刷单等方式致使被害人亏损,骗取资金。第三种是利用非法架设的现货交易平台,诱骗客户投资,通过篡改后台交易数据、修改行情走势、操纵价格、卷走客户资金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运用任意注入的虚拟资金操控行情点位,指导客户与所操纵行情进行反向操作,将客户亏损金额占为己有。
二、期货、现货平台投资诈骗案件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网络平台现货投资是新兴的投资方式,是一种金融创新,涉及大量的期货、现货、股票、投资金融知识,也涉及大量的网络、计算机、电子数据恢复等高科技知识,济南张洪强律师具有丰富的期货现货等投资知识,掌握交易平台、做市商、喊单、反向跟单、k线图、满仓、爆仓、冲平仓、卡盘、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T+0、T+5等现货投资术语意思,知道MT4交易平台,知道‘滑点’‘延时’插件,对这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电子数据恢复、取证等高科技知识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如果一个律师连这些最基本知识都不懂,又如何给这类案件辩护呢,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处理网络诈骗的律师必须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才能处理好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好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就具体说一下这类案件的相关知识。
1、能否争取无罪的问题。
从法治现状、案件事实和从证据上来说,可能有无罪的空间。
①从法治现状上看,法律不健全,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
网络现货交易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较新的投资渠道,是虚拟经济创新的一种,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健全,给了这种行为生存土壤,在遍布全国的现货交易平台中,被公安机关侦查的屈指可数,有一些平台有地方政府批文或者备案,不能说它是非法的,他们所采取的模式虽然导致了客户的亏损,但从现有法律上也很难说就是违法的,因为它采用了一种类期货的交易模式,此外,这种平台多数是采用一些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的手段进行操作,他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模式钻法律的空子。
因为现货投资没有交割功能,很少有交易平台被认定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受到惩处,即使平台通过高频交易或与客户对赌赚取投资者资金的行为,在现有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必然的认定为诈骗罪。
南京某电子交易中心原总经理谢某等人背着平台董事会,实施做市商制度,为指定的四家做市商提供被害投资者的持仓量、交易数据后台信息、指导做市商操纵价格、为做市商提供虚拟资金用于与投资者进行对赌,被判无期徒刑,这是全国首例有省级批文的地方交易场所高管团队被判刑。
②从证据上看: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达不到定罪条件。
有很多网络犯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达不到定罪条件。
黄金、原油、红酒、中草药等现货投资一般借助搭建的网络平台,通过网络或拨打电话与客户联系,整个投资交易过程都借助通信或网络计算机技术完成,本质上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网络电信诈骗,牵扯到大量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大量的电子证据,具有网络诈骗的高智商、高科技属性,隐蔽性高,电子证据容易篡改和灭失。
济南张洪强律师通过大量案例总结,现货期货投资诈骗案件要想争取无罪,要注意以下证据:
A、是否提取到交易软件程序或者源码。有些案件中,被告人被抓时,交易平台已经关闭,无法提取到交易软件,无法确定交易软件的功能,是否调节控制杠杆参数、控制平台的交易行情,是否有滑点等。
B、是否提取到交易平台的服务器数据,很多服务器在境外,投资数据、提现数据难以获取。
C、交易平台的搭建问题。
投资交易平台是否是自制软件,平台软件上的电子盘价格是否与现货市场市场挂钩,是否是员工自创的虚假内部价格、是否有延时、滑点等后门插件、是否对赌平台;交易平台软件上,除了客户的账户,是否还有内部的虚拟账户。软件中市场价格、保证金杠杆比例、虚拟资金、快速下单、调账等是否可以自己设定,财务结算是否也可以人为操作。
D、公司的利润来源以及分配问题:
公司是哪家正规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公司的利润来源是否是来自投资客户的亏损;股东与代理商、操盘手等事先是否约定平台的利润来源方式,事先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是多少。
E、涉案机构公司的资质问题。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是否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管理人;是否是正规现货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是否是以诈骗的目的成立的公司,平台是否伪造了公章伪造了审批资质?经营范围是否有现货仓储、物流、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的竞买竞卖交易,是否能实物交割、是否摆出一些现货制造假象、有没有仓库、能否直接到仓库提货。F、涉案机构公司的人员、组织架构和管理问题.谁提议建立的公司,建立公司的目的是否一开始就是诈骗,谁是股东?是否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谁是老板?谁负责管理、考勤、工资如何发放、提成如何算?谁负责面试、培训?谁负责网络电话维护?谁提供客户资源、审核客户资料?谁负责公司的业务管理?等等。G、出入金渠道是否查清。
交易平台的出入金方式、渠道是否查清,在散户通过交易软件转入资金后,公司是否很快就转出流向幕后老板的个人账户,而用虚拟资金与散户对赌;投资者的银行或结算账户的入账与出账情况。H、涉案公司的业务开展问题。
投资者与涉案机构公司是否签订了投资业务或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业务员如何寻找客户,是否是冒充女性聊天,是否是网上发帖虚假宣,业务员在与投资客户聊天时是否有虚假广告和承诺;
I、涉案公司的业务具体操作问题:涉案机构公司是否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是否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是否存在混码交易情形;是否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涉案机构公司或涉案人员是否伪造了虚假的交易记录;
分析师在“一对一”指导下单时是如何具体指导的,是否存在误导式下反单、诱导式建满仓、掠夺式强爆仓、欺诈式猛刷单,是否发虚假自制的K线图,是否定期向下级代理商及团伙中的其他业务员通报未来行情走势。
操盘手是否会不断地修改汇率和 K 线图,是否在客户盈利时收到上级指令后锁仓或者冻结账号,使其买入之后不能正常卖出,然后再由其他操盘手将价格反向拉大,使客户的实际盈利变成亏损,平台是否会通过后台操作,让盘面价格‘卡盘’;
如何从从证据上争取最轻处罚,可以参照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的著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荐股类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处罚》等
2、罪轻辩护
对于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的案件,虚构k线图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得充分证据,我们律师不能愣头青一般做无罪辩护,做罪轻辩护一旦成功,便可大大降低被告人的刑期。①改变罪名辩护。争议的罪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诱骗投资者买卖一证券、期货交易合约罪等,具体可参照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的著作《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办案技巧指导——诱骗他人在虚假平台上进行期货、股票、外汇等交易定性研究》 ②降低数额。期货现货交易平台案件,涉及大量网络数据、银行账户等,尤其是有些案件中,办案机关没有获取服务器的完整数据,无法查清出入金金额、亏损金额、手续费金额等,导致犯罪金额难以查清,且有认定错误的可能。
例如,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某交易所古钱币现货投资诈骗案,检察院一开始认定的诈骗金额为1.9亿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1.2亿余元。
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律师处理的某艺术品现货交易平台诈骗案,一开始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为1300余万,最终法院认定查明的诈骗金额为300余万。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掌握相关的办案技巧,审查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方式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方式、交付财物过程或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审查服务器数据提取是否合法、审查银行流水、虚拟币交易、口供等证据。
③争取从犯。网络投资诈骗案一般采用公司化运作,涉及人员包括老板、股东、分析师、业务员、操盘手、代理商等。
对于涉案人员,如果不“明知”自己参与的投资公司是诈骗公司,是不构成犯罪的。
例如,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律师处理过一起涉案金额上亿的虚假外汇平台诈骗案,在为高级风控辩护时,最终争取到其不明知,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撤案。
对于涉案人员,如果能争取到从犯,就可能减轻、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无论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还是管理者,培训者,我们律师一定不要主观的就认为他是主犯,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表面上看是主犯的人,其实只是幕后大老板的替罪羊而已,只要我们努力,认定成从犯不是完全不可能,尤其是那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可能因为找不到工作,进入一些商务公司,最后因为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或拨打虚假电话、处理投诉等客服工作,被以电信网络诈骗抓了,对于这类人,一定要想办法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
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深耕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著作有《贵金属、原油等期货现货平台投资诈骗案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处罚》、《荐股类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处罚》、《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办案技巧指导——诱骗他人在虚假平台上进行期货、股票、外汇等交易定性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等,为办理诈骗罪案件提供有效的办案指导。
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律师成功办理的部分诈骗罪案件如下: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王某艳诈骗罪案,涉诈骗金额500余万,被逮捕8个月后不起诉无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刘某诈骗案,涉诈骗金额1个多亿,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撤案。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郑某诈骗罪案件,检察院指控诈骗4万元,法院采纳张洪强律师意见,判决该诈骗行为不成立。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王某财诈骗案,公安机关要求王某家属退赃100余万,最终在未退赃的情况下,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最终终止侦查,撤案。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张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万,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在检察院争取到不批准逮捕,最终在公安机关争取到终止侦查。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张某杰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帮信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李某男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开设赌场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梁某诈骗罪,在检察院阶段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非法经营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张某敏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李某伟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帮信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王某兵诈骗案,将诈骗金额降低7000余万,在没有任何退赃的情况下,刑期由检察院建议的无期徒刑降低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