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前介入非法集资案件,化解刑事法律风险
最近几年,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反映在刑事案件的领域,就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甚至呈井喷之势。
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办理了多起非法集资类案件。我们经过分析,认为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被告人在案发前处置失当,导致案件最终发展到刑事程序。集资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债权人【即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投资人,在刑事程序中一般理解为受害人】也没有办法拿回投资款,这一双输局面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
而在部分集资行为人委托北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提前介入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因为处置得当,及时化解了集资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最终没有走向刑事程序。集资行为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债权人的权益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综合我们办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来看,我们认为聘请律师提前介入非法集资案件,有利于化解刑事法律风险,使集资人免于牢狱之灾,并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形成双赢局面,维护社会稳定。
一、债权人首要诉求是拿回投资款,这一特点决定着非法集资类案件有很大的化解刑事风险的空间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债权人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有很大的不同,大部分债权人在投资的时候是明知道风险存在的,集资人一般也不存在直接严重损害债权人人身权、健康权的情况。这些特点意味着双方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债权人的首要诉求就是拿回投资款,只要拿回投资款,就不会去公安机关报案,不会要求追究集资人的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是债权人穷尽一切手段,实在无法弥补损失的时候,才会去公安机关报案。而且往往是出现多名债权人报案的情况时,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正所谓“往后一步是民间借贷纠纷,往前一步是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着有很大的化解刑事风险的空间。
二、集资人未能采取正确应对措施,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合分析非法集资类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该类案件从矛盾发生再到矛盾激化最后发展到刑事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矛盾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集资人出现资金断裂迹象,开始无法及时按照与债权人的约定还本付息。部分集资人在这一阶段,还在以高息的形式吸取资金,以弥补漏洞。
第二阶段是矛盾激化阶段。在这一阶段,集资人完全无法还本付息。债权人开始采取各种方式要求集资人还款,这些方式包括以各种理由要回本金,要求集资人以其他财务抵债,以及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集资人面临这一情况,往往采取胡乱承诺还款时间,随意处置财产抵债的方式,结果到承诺的还款时间没有办法兑现,随意处置财产导致只有部分债权人受偿,更加激化了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人的矛盾。
第三阶段时矛盾爆发阶段。在这一阶段,集资人彻底无能为力,甚至一跑了之。债权人穷尽各种方式无法拿回投资款,也无法再联系上集资人,丧失了拿回投资款的所有可能性,于是选择报案。矛盾彻底爆发,集资人承担牢狱之灾,债权人的债权也很难兑现。
因此,我们认为集资人未能采取正确应对措施,是激化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律师提前介入非法集资类案件,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化解刑事风险
第一、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采取正确应对措施,有利于赢得主动权
在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指导下,集资人可以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赢得化解风险的主动权。
集资人往往是其家族中最有影响力的人,一旦集资人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人可以从整体上把握风险和处置风险,陷入完全的被动。
而且一旦被刑事立案,债权人就成了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人,无论是律师还是集资人的亲友,在接触受害人的时候有种种法律上的限制,即使有关部门允许与受害人沟通,也很难获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全盘分析债权人的构成情况,以便于采取应对措施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集资人往往对集资的情况也不能完全掌握。应当在律师指导下,全盘分析债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债权人的身份,债权人债权的投资情况。
一般来说,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那些收入低的债权人,甚至是把几十年收入全部投资的债权人报案的风险比较高,而拥有深厚财力的债权人保案风险较低。
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厘清债权人的人数、吸取资金总额、吸取资金的本金、利转本、本息归还的情况等。在这些分析数据的情况基础上,才能知己知彼,采取正确应对措施。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案件中,有一整套成熟的做法来进行数据分析,在此无法一一列明。
第三、集资人在出现资金断裂迹象的时候,不要再继续吸收资金
这个时候再继续吸收资金,无异于饮鸩止渴,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于事无补,而且还容易导致后期投资的债权人的损失完全无法弥补。这部分债权人在知道集资人明知其已经资金断裂的情况下还吸收资金,会产生浓浓的被骗的主观认识,只会增大这部分债权人报案的风险。
第四、集资人在资金断裂时,不要随意承诺
同理,集资人的随意承诺,给了债权人希望,但是因为没有办法兑现承诺,债权人的希望又一个一个破灭,会导致债权人认为集资人是在故意欺骗,而使债权人恼羞成怒选择报案。
第五、集资人在资金断裂时,不要随意处置财产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权
集资人仅存的财产,是赔偿受害人的最后一点机会,随意处置财产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从大局上来说杯水车薪,不影响大局。而且会让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矛盾激化,选择报案。有一句话叫“不患寡而患不均”,我们注意到很多案件中的矛盾激化,就是因为“不均”而导致的。
第六、抓住一切机会,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消除误解,获得债权人的谅解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经常会产生种种关于集资人奢靡生活的谣言,如传说集资人一夜豪赌输掉几千万,传说集资人为子女在一线城市购置资产等等。三人成虎,谣言一旦形成,危害巨大。
因此,要抓住一切机会,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消除误解,获得债权人的谅解。这些沟通方式包括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其他亲朋与部分债权人沟通,这一沟通甚至包括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场合。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案件中,有部分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开庭时气势汹汹,恨不能寝其皮、食其肉。当开庭结束,律师详细解释钱款的去向之后,矛盾明显化解。而且这种庭审,旁听的其他债权人往往比较多,解释沟通的效果很好。集资人千万不要认为必败无疑的庭审就没必要参加。不参加庭审的危害主要有二,一是丧失了解释沟通的机会,二是让债权人认为集资人方已经不管不问。
我们团队办理的一个债权人二百余人的集资类案件中,接受委托后短短两个月时间,有三十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我们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准备,及时出庭,耐心解释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七、采取正确措施,弥补债权人损失
弥补债权人的损失方式多种多样,需根据债权人的情况以及集资人的资产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单来说,就是采取按比例清偿、以货抵债、债转股等各种方式。
第八、集资人千万不要失联
我们注意到,集资人在压力之下,容易采取关掉手机甚至逃跑的方式逃避压力,而这一行为,就是导致矛盾最终爆发的最后一根稻草。
事务所刑事团队积累了丰富的诉前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经验,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既避免了集资人免于牢狱之灾,也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将具体做法一一在文中论述。
但是我们坚信一点:律师提前介入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有效化解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