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强律师著作《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五部曲之三:化解虚拟币投资中诈骗罪风险》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诈骗罪的,主要是指:发行没有价值的空气币山寨币、搭建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APP,通过直播间、微信群等各种渠道诱导投资者在虚假黑平台进行投资,诱导入金、喊单、锁仓、不让出金、后台操纵、拉盘控盘砸盘等方式让客户亏损,平台通过高买低卖,高频交易等恶意操作程序侵占参与者财产,或者通过宕机、拔网线、冻结资产等手段使交易突然停滞,参与杠杆交易的参与者因无法主动平仓引发爆仓而造成损失等。
济南张洪强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从宣传方式、虚假宣传、对赌状态、进出金控制、诱导操作、平台操控、杠杆程度、亏损资金流向等角度化解虚拟币诈骗罪的风险。
1、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投资数字货币交易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营销过程中存在夸大的虚假宣传不一定就必然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是否给投资人错误的认知。事实上,大部分投资者都知道虚拟货币资金盘没有造血能力,属于零和博弈的游戏,但用户在追求高回报的诱惑下,往往存侥幸心理,容易忽略风险,相信自己不是最后一棒的接盘者。很多人对销售人员的承诺根本就不相信,是基于自己对数字货币的认知来投资。例如有些客户明知是虚拟货币资金盘,但抱着薅羊毛的心态入金,结果产生了亏损就去公安机关报案说被诈骗了,对于很多投资者“涨就是区块链革命,跌就是庞氏骗局”的心态是我们尤其要注意的问题。
2、采取对赌赌模式不一定就构成诈骗犯罪。
我国法律对对赌商业盈利模式尚无明文规定,很多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符合标准化合约的性质,公开集中交易,并以保证金作担保,以对赌方式完成交易,均符合期货的基本形式,因此,不宜将对赌商业盈利模式本身认定为非法行为。仅隐瞒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对赌关系,我认为尚未达到诈骗罪语义中的欺诈,因不排除部分平台希望通过开展对赌合约业务的经营行为,在运营中遵守对赌的公平原则,这与诈骗罪直接骗取对方财物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3、频繁操作诱导、反向建议、高杠杆、重仓的诱导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鼓动、诱导高频交易以及提供反向建议只能影响客户的判断,而不能必然导致对此遵循,即使遵循也可能出现未亏损反而盈利的情况。因此,对没有事先预知行情,没有操控交易软件的反向建议操作,与损失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况且客户具有交易自主性、不能排除部分交易是未受上述的影响而自主决定的。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通过受到反向建议等诱导的客户亏损人数、金额、次数、频率与自主操作的客户相应数据做出对比,增加切断因果关系的说服力。
4、涨跌是否真实、平台大盘的涨跌是否与市场真实数据一致,如果是通过真实信息诱导客户交易实现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如果平台方没有直接控制涨跌,资金投入也是真实的,是否构成诈骗罪就需要分析其中立性。
5、杠杆是否合理。金融市场允许一定的杠杆差距,但如果平台提供了过度的金融杠杆,其资金能力无法实现,就有被认定为诈骗的可能。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审查以下证据:
①如果平台没有崩盘,就需要查明平台的资金能力与平台资金数据之间的差距,查证的范围限于使用杠杆的客户。
②如果平台已经崩盘,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查明使用杠杆工具获利的客户的真实出金情况。
山东济南律师张洪强,深耕虚拟币犯罪(诈骗、传销、非法集资、洗钱、掩隐等犯罪),对发行空气币诈骗、传销、非法集资案件有深入研究总结,著作有《虚拟币投资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五部曲》、《U币交易、跑分、承兑涉掩隐罪的风险以及化解》《网络犯罪案件无罪攻略》等,对虚拟币犯罪、u币犯罪案件提供精准有效的办案指导。
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在2024年12月当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华东区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自2013年开始执业,已经是资深律师,办理过众多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委托张洪强律师做辩护人的客户有某市的副市长、有某国企的副总、有某世界500强上市公司ceo,甚至有法官涉嫌刑事犯罪也委托张洪强律师,这些有一定身份、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的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能委托张洪强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足以说明张洪强律师的辩护能力、专业能力得到了涉案副市长、法官、上司公司ceo等人的认可,很多外省的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慕名来到济南委托张洪强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张洪强律师办理过海口、兰州、岳阳、温州、南宁、成都、甘肃天水、甘肃陇南、吉林、辽宁、深圳、广州、河南新乡、许昌、商丘等众多外省刑事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