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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注销后,债务人拒绝向公司的原股东付款可以吗?
发布日期:2026-01-20    作者:王永远律师
【案情简介】
沈阳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段甲系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于20219月完成注销登记。2014年至2020年间,沈阳丙公司长期向乙医院供应医疗器械和卫材,沈阳丙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医院按时提供医疗器械、卫材和开具发票,但乙医院却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货款。20208月,双方询证函确认截至2020831日共欠沈阳丙公司货款1558384.23元,202135日,乙医院向沈阳丙公司支付500000元货款。沈阳丙公司注销后及时告知乙医院已经注销,由段甲享有沈阳丙公司享有的权利,要求乙医院向段甲支付货款。但乙医院认为直接向段甲付款会有争议拒绝付款。另,202219日乙医院退回价值7200元的卫材。
【办案过程】
段甲被拒绝付款后,无奈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和查阅证据材料,认为医院拒绝付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向段甲付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医院付款,后段甲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医院支付1051184.23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乙医院于2023531日前一次性向段甲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1066184.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享有公司享有的债权,能否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未实现的债权?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认为公司注销后原股东享有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未实现的债权。第一,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公司注销后原来尚未实现的债权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应由原公司的股东承继该财产和权利。第二、公司法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员法院应依法支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原股东可以就公司注销后未实现的债权主张权利。基于此,本律师认为乙医院拒绝向段甲付款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接受段甲委托向法院起诉,法官了解案情后,亦认为乙医院依法应当向段甲付款,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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