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公司反诉侯某逾期付款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侯某于2011年向某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处,因地产公司未及时办理房产证,侯某遂将地产公司诉至深圳市某区法院,要求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某地产公司在应诉过程中,发现侯某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遂提起反诉,要求侯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某地产公司与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侯某于2011年向某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处,因地产公司未及时办理房产证,侯某遂将地产公司诉至深圳市某区法院,要求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某地产公司在应诉过程中,发现侯某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遂提起反诉,要求侯某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侯某诉某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侯某向被告某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处,因被告地产公司未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房产证,侯某遂将地产公司诉至深圳市某区法院,要求地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本律师接受地产公司的委托后积极应诉,后经本律师审查发现:本案原告侯某支付房款系采用首付加按揭的付款方式,原告在支付尾款时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即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卖方支付尾款,遂提起反诉,要求侯某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终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侯某应向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7000余元。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侯某支付购房尾款是否构成逾期,是否应向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买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支付购房尾款”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本律师经过仔细研究买卖合同,经法理分析确定该条款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故该约定应是合法有效的。最终,本律师作为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及时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侯某逾期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法院支持了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另外,在本案中,地产公司确实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也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情形,即地产公司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侯某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双方均需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最后做出判决,某地产公司向侯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88,000元,侯某向某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7,000元。一审判决后,侯某及地产公司均表示服判,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现已经结案。本律师通过代理及时反诉,为地产公司减少了损失,出色的代理工作赢得地产公司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