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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与x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2-13    作者:孙新律师
陈先生购买了x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铺,但是在收房时发现商铺根本不适宜作为商铺,遂与公司达成换房协议。约定在2007年12月31日撤销银行按揭和房管局备案,否则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首付款及相关利息。
但是房地产公司仅仅撤销了银行按揭,未从房管部门备案。陈先生一纸诉状起诉到xx法院。本律师和合作律师从合同文意解释、合同目的以及合同解除与不解除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证。认为解除合同为换房协议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换房协议虽然没有明确写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合同已经具备解除条件,应当解除。最后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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