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主张“利滚利”,法院是否支持?
民间借贷中主张“利滚利”,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王景林律师
民间借贷中,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续借情况较为普遍。借贷双方通常约定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继续计算利息,这就使得前期的利息又在后期借款中产生利息,俗称“利滚利”。“利滚利”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支持?且看下面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丈夫瞿某支付508万余元购买宋某名下某项目4套房屋,宋某出具《购房说明》,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瞿某。
2019年11月,根据瞿某指示,将上述项目两套房屋出售,宋某代收售房款280万元。宋某收款后,以资金需求为由向瞿某借款,后经双方协商将该笔售房款280万元转为借款。2019年12月,宋某向瞿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年利率12%。
借款到期后,宋某同意将上述借款280万元及利息168,460元转为新的借款。并且,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本息债权转让给瞿某妻子王某。同月,王某与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2,968,460元,借期自2020年4月1日起六个月,年利率12%。
2020年9月30日,上述借款到期,本息共计3,146,567.60元。2023年1月,双方签订《借款续借协议》,借款本金为3,146,567.60元,借期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年利率12%。
借款到期后,宋某仍未能依约还款。2025年,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3,146,567.60元;支付借款利息(以3,146,56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146,567.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将被告未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经核算原告计入本金金额数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46,567.60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1.归还本金3,146,567.60元;2.支付借款利息(以3,146,56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3.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146,567.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律师解读
提到“利滚利”,我们可能就会联想到高利贷,它好像是旧社会的残留,很多人认为不应得到支持。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法律上支持“利滚利”,只是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笔者根据时间轴,简单梳理如下:
1. 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1日,支持复利,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施行)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原则上讲,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这里的高利是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情形。但如果没有谋取高利,即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法律上是允许的,受法律保护。超出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支持复利,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借贷双方可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重新出具的借据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第一层的限制条件是,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含24%),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第二层的限制条件是,借款期满后,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律上不予支持。计算复利,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层限制条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举例说明:
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期1年,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双方约定将利息(1200元)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借条本金变为11200元,双方仍约定,借期1年,约定年利率12%。借款期满后,甲仍无力还款,乙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本金112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案例,第一年和第二年借款年利率均为12%,符合第一层限制条件。为了便于计算,暂计算至第二年期满时,本金11200元+利息11200元X12%=12544元,最初的本金是1万元,这两年的利息总计2544元,转化成年利率即为2544元÷1万元÷2年=12.72%,并未超过年利率24%的第二层限制条件,受法律保护。
为了验证是否正确,第二次借款本息计算至10年,即本金11200元+利息11200元X12%X10年=24640元。最初的本金是1万元,这11年的利息总计14640元,转化成年利率即为14640元÷1万元÷11年=13.31%,也未超过年利率24%的第二层限制条件,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所举案例计算的复利受法律保护。
3.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支持复利,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第28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2条第2款,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按照上述规定,法律上支持“利滚利“,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这是第一层限制条件。第二层限制条件是,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前述数字相加之和,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参考上述案例的计算方法,不再重复举例。
对于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但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之间起诉至法院的,可以参考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4. 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支持复利,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7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1条第2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前期利息可以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但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数字,超过部分不得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这是第一层限制条件。第二层限制条件是,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四、结语
“利滚利”并非法律禁区,但须在法律限制框架内。本案裁决即表明:民间借贷中,只要利率合法,双方本息结算清晰,法院可以支持复利计算。出借人应严格遵循“双重限制”条件,避免因利率超出法定而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实现。
案例索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5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