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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主张索要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要在15.4%
发布日期:2020-08-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规定》明确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应当受此限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 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 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 2020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 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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