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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司法鉴定加以证据补强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司法鉴定加以证据补强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应当如何认定原告所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呢?是否需要用司法鉴定来加以证据补强?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务必要慎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都下落不明,然后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了结案件。此处应当注意一点,那就是原告起诉的时候,原则上就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能通知被告的法院应当尽量地通知被告。目前,送达问题比较严峻,但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前来应诉。在穷尽各种法律手段仍确实无法找到被告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尽量避免缺席判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原告原本能够找到被告而故意向法院说被告下落不明,从而达到其让被告不能行使相应诉讼权利的目的。之前在许多此类案例当中,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之后,被告自行找到法官,说原告明知其住所而拒不提供,并且不告诉自己其已起诉的事实,导致自己在缺席判决中败诉。缺席判决在客观上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因此原告应当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司法鉴定加以证据补强。对于确实需要司法鉴定加以补强的,决不能仅凭原告所提供的一张借条就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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