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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对其所留遗嘱效力怀疑纠纷
发布日期:2021-08-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方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赵父遗留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以及四号房屋的四套房产归原告继承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赵某古系母女关系,被继承人赵父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赵某古系父女关系。被继承人赵父于2020年10月10日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原告方母继承。被继承人赵父于2020年10月14日因病去世。现原被告就被继承人遗留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及四号房屋的四套房产发生争执,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古辩称: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赵某皮辩称:对于书面遗嘱和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形式。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父系赵某皮之父,赵某皮系赵父与前妻所生子女。赵父与方母于199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赵某古系二人之女。一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赵父,系赵父与方母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赵父,系赵父与方母夫妻共同财产。三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方母,系赵父与方母夫妻共同财产。四号登记权利人方母赵父,系赵父与方母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10月10日,赵父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一份,有见证人王明辉、梁荣在场见证,遗嘱内容为:“一、财产及继承安排本人所有财产,由方母继承”赵父于2020年10月14日死亡。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四套房产归原告方母继承所有。

律师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遗嘱人赵父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方母继承,赵父订立的录音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对于方母主张的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赵父遗留的四套房产归其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赵某皮辩称的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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