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联系
一、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
(一)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联系
1.被保护对象均为无形资产。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大体系中的两个小部分,均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存在着。尽管它们能够形成图案、文字等实际载体,但是它们本身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客观存在的实体,本质上依然是无形财产。
2.被保护对象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一点在商业秘密的概念中已经有所体现,而专利保护的概念中虽未提及,但从实践中权利人利用专利许可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看是显而易见的。
(二)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专利必须通过申请,由国家授权后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则既不需申请,更无需授权。权利人只要对其尚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便随即产生。
2.财产权性质不同。专利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具有独占性,首先申请专利的主体一旦获得批准,便享有对此技术的专有权,未经专利人许可,可排除权利人之外所有人的使用。而商业秘密不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其权利人不具有独占权,只要不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若干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同一项商业秘密。
3.受保护的时限不同。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有时间限制,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该项技术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不被泄露或由权利人自行公开,可以一直受到法律保护。
4.保护方式不同。专利主要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则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方式对专有技术实施保护。保护方式不同也导致了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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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
企业要在激烈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保护自身的技术成果,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选择策略:
(一)先以商业秘密保护,后申请专利保护。对于一些技术成果,没必要取得后马上申请专利保护,先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等必要时再申请专利保护不失为一种良策。有的情况下,只需将商业秘密保护的一部分转为专利保护,而不需要全部转换。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申请专利保护,便不能再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两者是不可逆的。
(二)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该种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通常权利人选择以商业秘密保护技术成果的大部分内容,而对技术成果中的某个配件或环节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意在达到即使商业秘密泄漏,其整个技术成果也不会被全部窃取的目的,相比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或者专利保护来说更具有安全性。
(三)以专利保护为主,商业秘密保护为辅。此种方式是采取专利保护技术成果中的大部分内容,而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其中一小部分内容。这一小部分内容可能不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技术,却往往是最佳方案或者代表最先进的技术。这种策略的优势体现在,保留商业秘密保护的那部分技术,并不会影响到以专利保护的大部分内容实施,但要达到最佳效果或者取得最先进技术,则需通过合同方式进行协商保护。
(四)以专利保护为轴心的商业秘密保护。这种方式是指在技术研究过程中,利用专利保护其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而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大部分技术内容。其优点在于将专利保护作为第二道保护防线,即便商业秘密保护的大部分技术被他人合法取得,也能保持权利人技术成果的完整性。
(五)以商业秘密为轴心的专利保护。此种方式恰好与上一种相反,其是将技术成果的大部分内容申请专利保护,而利用商业保护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是最难攻破、最难取得且不可或缺的技术。采取这种方式的保护效果往往最好,但由于其违背专利”充分公开“原则,在实践中应用得十分慎重。
以上五种保护策略各有优劣,对于同样的一项技术或产品,究竟是选择其中一种策略,还是单独适用专利保护或者商业秘密保护,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分析保护对象的性质。首先应该考虑保护对象本身能否获得专利,是否为专利可以授予的范围,若符合授予专利的要件,则可以先在企业内部进行初次评估,有一定把握之后再向国家申请。其次,如果该保护对象不易被一般的研究工作所发现,且不会被反向工程轻易获得,那么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
2.对保护对象的市场考量。如果该保护对象生命周期较长,能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先进性并且得到市场的认可,则应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如果其效力带有一定的时代性,并且存续的时间较短,则应对其市场利润加以考量,选择专利保护。
3.对救济途径的考虑。无论是进行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都有受到侵权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到,当保护对象受到侵害时,选择哪一种方式的救济成本更低,程序更快捷。并且,由于知识产权的即时性,如果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能得到救济,那么其本身权利受到救济的隐性成本也就增加了。可见,隐性成本的考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