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中的新优势,涉及的范围非常厂,法律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已不能满足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需求,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也逐渐被世界各国重视。
(一)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以美国为代表,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通过长期的案例积累,以及制定《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等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但是,“据有关数据统计,美国上1000家公司每年因商业秘密被窃诰成的损失约为450亿美元山。'网络信息的高速传输,人才的频繁流动,更为隐秘的商业间谍盗窃手段,使得美国不得不重视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由于美国各师都具有刑事立法权,在商业秘密被频繁盗窃的当今,截止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绝大多数的州对于故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施以刑事制裁。为了更好的保护两业秘密不受侵犯,防止外国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美国本土企业的商业秘密,联邦立法机关于1996年11月17日通过了《经济间谍法后并且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第1831条中规定的经哜间谍罪,而另一种则是在1832条中则规定的侵夺商业秘密罪。美国的经济间谍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较高的刑罚,同时该法也具有域外效力,除了对发生在美国本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管辖权,还对行为人是美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人,或者是根据是美国决律成立的商业组织在美国境外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德国为代表,对于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德国在其《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给商业秘密下定义,因为商业秘密所涉及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复杂化,任何对企业发展有用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明确定义商业秘密已不现头,所以在对1896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进行审议时故意回避了这个问题[六而德国在这部法律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则被认为是最完备的。虽然没有美国在其经济间谍法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的刑罚重,但是,却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犯罪都规定了刑罚。在该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的职员或者工厂的学徒,为图自己之私利或竞争之目的损砉企业经营者,而将因雇佣关系所知悉的生产经营秘密,无正当理由披露于第人,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第十八条中则规定'行为人为图自己之私利或出于竞争之目的,将自己获得的技术文件,特别是设计图纸机械模型、产品配方、式样、模板、制造方法等,无正当理由披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将处二年以下自由开或科罚金。"从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有关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十分详细的列举,并根据不同的肩况制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对商业秘密安全重视不够,在技术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取得方式较为简单,涉及的范围也较厂,对商业秘密的定性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来维护企业因失去商业秘密所承受的损失。我国主要是通过设置侵犯两业秘密犯罪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但是现实中存在竞合的情况即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犯罪的法条竞合,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出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交、国防的需要,无论哪个国家,均会对民河开发利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导向和规范。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高科技产业研发出来的对国家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以及虽然进行了经工济休制的改革,但是在很大的程度上依然控制着中国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因为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而'上升'为国家秘密一.一如上海力拓案。笔者认为,在刑法中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过于原则,不能很好的处理现头中所发生的案例,而且,当侵犯两业秘密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国家安全时,我们更应该通过较严的法律来惩罚行为人或组织,当国家的经济安全遭受这种侵害时,应该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去处理。
三、中外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之比较
(一)中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区别
1.油于分属大陆、去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和美国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上的法律渊源就有所不同,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渊源主要来自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国际条约。而美国关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渊源主要来自其国的判例。
2.中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仅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二百二十条中规定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和相关的刑,并且刑期和罚金都相对较轻,在商业秘密被频繁侵犯的今天,已不足以保护企业在被侵犯后的合法权益,美国不仅具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法,而且根据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制定了《经济间谍法`,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个人和组织的间谍行为处以较重的刑罚和金,并且区分了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经哜间谍罪。
3.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并不具有域外效力,而美国的经济河谍法的一大特色是具有域外效力,该法不但对在美国发生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可以管辖,而且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可以管辖,/、要行为人是美国人,或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成立的商业组织。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和个人对于商业秘密的有关权益,对于这种处都非常严厉,即使侵害人在国外,只要其在美国本土有相应的资产,美国法律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等。
(二)中德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区别
1.商业秘密定义的形式不同,我国在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丶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德国在其早先审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时就直接跳过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而只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具休的去律规定。
2.中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适用范围较窄而德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得十分详细,并且根据不同的清况规定了不同的科刑和金,相对于我国来说,法律适用范围厂,刑期长,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3.两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法体制不同,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立法采取的是直接在刑法典中规定相关的法律条又,来处因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的行为。由于我国对于犯罪的处罚只能在刑法中规定,所以在其发生时,市场情况发生一定的变化,而守约方又能够明确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比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预见的范围要大,则可得利益的范围应当据此相应调整。
(三)关于预见的认定地点
结合我国的头际情况,不同地域的市场行情仍存在较大差距,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性,不应对认定地制定统一而笼统的标准。法官在审理此类同题时,也应该结合地域的特点,具休后况具休分析。
(四)可预见规则的例外
从目前我国《合同法`的现有规定来看,可预见规则适用于所有的违约情形。但笔者认为,在违约方有欺诈或故意违约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应当排除可预见规则的适用,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