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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福州路地块居住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1-06-26    作者:黄方明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福州路)
    黄府征〔2021〕3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河南中路,南至广东路,西至山东中路、福建中路,北至福州路、汉口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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