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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福州路地块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
发布日期:2021-05-25    作者:方燕律师

(一)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40万元奖励。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2万元。
    2、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40万元。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低于10万元/户的,按10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户。
    2、证照补贴
    对持有注册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店铺)的个体工商者,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0元计算,每证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4、自行购置营业用房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置非居住营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非居住建筑面积30000元/平方米计算补贴,每证低于60万元的,按60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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