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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
发布日期:2021-05-09    作者:方燕律师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九、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三、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撤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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