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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6
发布日期:2021-05-06    作者:方燕律师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低于10万元/户的,按10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户。
   5、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6、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特殊对象补贴、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站地块、松江佘山北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浦东绿洲康城。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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