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2018]5号)
(六)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浙江中路,南至北京东路、芝罘路,西至西藏中路,北至南苏州路(黄浦剧场本体除外)。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