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五)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六)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文摘要:黄浦区福州路地块,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东至河南中路,南至广东路,西至山东中路、福建中路,北至福州路、汉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