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预防职务犯罪中运用检察建议
发布日期:2004-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党政机关提出的完善体制、改进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性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手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笔者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建议的作用和实现途径探讨如下:
首先,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讲,检察建议可以看成是检察机关向社会其他单位、部门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该“产品”为社会有关部门、单位所需要,可以通过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引起一定的变化,起到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作用。具体讲,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作用:一是唤起受建议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预防意识,提高对预防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帮助其认清引发和促使职务犯罪发生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提供预防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领导层从较大的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计划、部署等因素,认真审视并修正工作规划和部署,调整政策,健全制度,补充或增加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督促和推动受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实施预防方案,产生预防效果。
其次,检察建议发挥作用须经过一个从检察向行政、管理的转化过程。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必须在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发生转化之后才能实际发挥作用,并产生一定的效果。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是一个从检察向行政、向管理转化的过程,需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力量。该过程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正向的转化过程,即检察机关向受建议单位提出建议,受建议单位采纳和实施检察建议。同时存在一个反向的过程,即反馈:受建议单位向建议单位反馈对检察建议的意见。这两个过程是动态的互动关系,当互动达到一定的平衡,建议转化结束。检察建议的效果可以直接体现出其价值。检察建议也可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如果是检察建议本身的问题,应由建议单位重新修正。如果受建议单位因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建议或者通报情况,通过上级单位来促使其实施。
再次,检察机关发挥作用的前提基础是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效力和权威性决定着检察建议的作用和效果,关系并影响建议单位与受建议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一些单位、部门,如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有关单位甚至个人,都可以提出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内容、形式不同,效力和效果也就不同。比较而言,检察建议具有最大的优势和权威性。笔者认为,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不是靠行政命令,也不是靠口头争取,而是源于法律监督职能,源于检察机关长期的预防工作实践积淀下来形成了丰富的经验,从而为检察建议的优越地位、价值和权威性提供了保障,这是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所无法或者说很难达到的。
检察建议的权威性源于其自身的价值,具有非法律强制性,不能靠强制力实现。也就是说,检察建议的效力在客观上应体现为必要性,而非充分性。它是一剂预防良药,不吃不行,但是并非包治百病。尽管检察建议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但是不能因此就将检察建议同一般建议等同起来,其效力应介于普通建议与司法意见之间。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受建议单位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对检察建议不仅要听取,而且应当保证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对于其中合理的、提不出异议的,就应当采纳并付诸实践。检察建议是建议,不是命令,所以不能像适用和执行法律那样执行。检察建议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不能强制受建议单位执行。所以,如果受建议单位无故不根据正确的检察建议采取预防措施,应当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
最后,保证检察建议有效发挥作用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建议须由检察人员或专职预防工作人员针对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体现出专业性特点。二是要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可行。应当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针对单位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漏洞或问题提出建议,以消除职务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为目标。检察建议应当具体、详细、明确,切实可行,操作性强,以利于受建议单位直接执行或实施。三是格式规范、内容合法。检察建议的起因、提起和落实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内容与现行法律一致。四是须按一定的提起和反馈程序来保证信息的反馈以检验其实效,督促其执行。建议单位可以主动回访,并由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