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立法建议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和进步,阻碍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为有效的遏止职务犯罪,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是遏止职务犯罪的第一要素
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要从以下五个层次入手:
一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党的共产主义的信念;二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克服和杜绝官本位思想;四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克服消极攀比思想;五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始终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二、公众参与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手段。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和社会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协调治理。其中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决定着这项事业的兴衰成败。这是因为:
首先,公众参与监督具有自发的责任性。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经验和教训。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人民的期盼和心声,更是他们的责任和行动。
其次,公众参与监督最具有直接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置身于人民群众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之下,任何将人民赋予的权力非法用来牟私利的端倪都很难逃脱人民群众的监控视野。
再次,公众参与监督其措施更贴近实际、更具超前性。因为公众是国家利益的承担者和受益者,维护国家利益是公众具有的普遍心理,这一心理可以转变为自觉的行动,一旦国家利益包括财产和秩序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促使其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化。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监督,还能通过公众舆论对职务犯罪的拟制力体现出来。这种强大的舆论张力能够弱化部分职务犯罪行为的形成,甚至能促使徘徊于犯罪边缘的这一游离群体消除犯罪的欲望。
公众参与监督其途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一是对国家任用干部的监督;二是对国家财产管理的监督;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监督;四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个人财产收入情况进行监督;五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三、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都是通过“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办法产生即所谓“伯乐相马”说,这种办法在一定时期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缺乏群众参与、公开性差、透明度低的干部人选机制已经助长了“黑箱操作”和跑官卖官的腐败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使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因为不在少数人的视线范围之内难以脱颖 而出,压抑了人们的事业心和积极性;更使的一些善于投机钻营者爬上领导岗位继续他们的腐败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形象。选人用人的陈旧办法是导致贪官污吏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已被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所证实。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就是打破过去那种论资排辈、群众参与程度低的习惯做法,采用公平竞争、多数人说了算和能上能下的原则、任前公示制度原则、任人为贤的原则,使哪些具有高度责任感、强烈事业心、年富力强、在群众中威信高的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并使它制度化、法律化。
四、加强单位内党的领导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保障
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有了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我们的任何工作就会做的扎实有效,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但是,近几年在某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作用被削弱,活动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被抛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时有发生等等。由于弱化了党的领导作用和监督作用,导致单位内个别领导成员以及以上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违纪、违规现象无人制止、知法犯法等职务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并造成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之势。现实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在单位内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单位内党的领导,首先是加强单位内党的监督工作,按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讲的:“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全党内部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690-1691页)这一重要指示和要求,搞好单位内党的监督工作,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其次是要克服过去那种党政一把手一人兼职和个人说了算的不适宜新形势的做法,真正实现党政同一地位、各自负责,党委、支部和单位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并充分发挥党委、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作用,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处在党的监督之下并沿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五、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回查工作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制度是有关单位根据所属工作性质和需要而制定,并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分为工作制度、财政制度等等,对所属单位的所有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单位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从目前状况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其制定的制度林林总总,涉及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对制度的执行程度却不近相同,有的能严格遵守,有的不去落实、形同虚设。职务犯罪中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前期首先表现为不去落实制度而我行我素,为了达到自己牟取私利的动机、目的,就寻机对所定制度进行践踏,发展到犯罪过程中就表现为对制度的破坏。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的就是对本单位财务制度的破坏,其犯罪的过程也就是对财务制度破坏的过程。所以,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回查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回查首先必须从本部们做起,充分发挥本单位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定期审查本单位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于主管部门和其他分管的有关部门,同时要求对其所审查的情况负责;其次是将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纳入到反贪部门的工作系列中去,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到以上单位进行审查,从中发现其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及时提出堵漏建制的可行性建议予以完善,将牟私利者的犯罪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使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再次是加强反贪部门、审计部门对以上单位审查工作上的合作。
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注意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多管齐下,走适合自己的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路子,把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做的扎实有效。愿以上对策能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立法建议:增设“挥霍公款罪”罪名
当前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街道、村民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存有挥霍公款现象,这一现象虽然发生在有职权的个别人身上,但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嫖赌、公车私用等问题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已经严重损害了党的威望、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对此也戟指怒目、气愤填鹰。目前,由于《刑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罪名,对此问题处理起来法律显的苍白无力,办案人员除提一些检察建议外也是疑事无功、惘然兴叹。因此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挥霍公款罪名”既是国家形势的需要,又是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