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以打击促进职务犯罪的预防
发布日期:2004-08-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小平同志早就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著名论断。在遏制职务犯罪方面,我们也要有两手,一手就是狠狠打击,一手就是竭力预防。我们经常说打防并举,就是说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目前我国检察机关都设有预防职务犯罪机构,预防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但不是说从此就放松了打击这一手。预防不能削弱打击,就象再民主宽容的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一样。而且,打击要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才能保证预防的效果。严格地说,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的,因为预防犯罪的主体是多重的,它包括社会、公民、各单位、各主管部门等一系列主体要素。这些主体的职责也各不相同,而检察机关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主体,不能包揽一切,只能体现自己的特色,那就是以打击促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没有打击,就没有预防,如同没有淘汰就没有竞争一样。没有打击,预防就没有力度,没有底气;不惩罚犯罪,搞好预防就等于一句空话。在当前,特别是在人们守法自觉性还较差,制度不健全,人们的思想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尤其不能放松打击。没有打击,就显不出存在。
没有打击,就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支持和包庇。我们说职务犯罪是一个社会痼疾,理应得到及时医治和清除。如果放任自流,等于默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实际上是纵容了坏人的胡作非为,包庇、支持了违法犯罪分子。
没有打击,就是对守法者的否定和欺骗,促成社会不公,促使干群矛盾的加深。对任何事情都有一个立场问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是非分明,绝没有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那种模棱两可的立场存在,特别是涉及到国家统治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尤其如此。这在职务犯罪问题上也不例外。统治阶级颁布法律,其目的就是要求人们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秩序。所以人人都要做守法者,不做违法者。但职务犯罪者却反其道而行之,如果对此不予以打击,则后果是守法者越来越少,违法者越来越多,必将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没有打击,就没有法律的威严,加之社会风气不正,政府就会失信于民。人们为什么会惧怕法,就因为法有威严,法有公正、正义。而威严则是通过打击来树立的,靠严惩来实现的。如果从威严中抽去“打击”这一要素,威严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样,法律的作用就会逐渐淡化,终成一纸空文,法失去威严,那么系之于法之上的这个国家、这个政府就会有灭亡的危险。
二、打击的要狠,要真打,不要假打。打击的要狠,就是要对职务犯罪者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判决都要依法进行。之所以强调“依法”,是因为职务犯罪者的身份特殊,关系特殊,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就会受到处理一般犯罪者所没有的干扰,影响司法公正。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重罪轻判,轻罪从无,甚至不了了之。所以,打击的要狠,不是指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处罚,而是指依法办案。
打击得越狠,预防得越有效。因为打击形成的威慑力是不可低估的。老虎为什么当上了百兽之王?那是打出来的,所以别的野兽都怕它。法也一样,法借助打击的功能形成威慑力,这种威慑力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而具备一定的鉴别力和判断力,增强守法自觉性,这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奠定了很好的心理基础。这样,搞预防人家就容易接受,而且欢迎,预防的效果就好,成绩就大。
三、打击是点,预防是面。所以打击和预防的关系就是点和面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打击要掌握一个“度”字,即打击的只能是少数人,不能是多数人,而预防才是全面的、系统的。不是打击的越多越好,而是要考虑打击的效果,考虑打击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打击少数,教育大多数,这也是个策略问题。我党早期就实行过“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在死刑问题上也是坚持少杀方针。打击职务犯罪也一样。因此,不能把打击的面放得过宽,要找准支点、焦点,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办一案而震一片。对于热点问题,对于老百姓比较敏感的问题,一旦发生职务犯罪,要坚决打击,决不能手软。当前,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所以要严厉打击,而对于那些犯罪性质不严重,能够及时认罪悔罪,甚至立功赎罪的职务犯罪者,应该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这样,社会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