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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万标的融资纠纷终以10万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21-03-30    作者:潘永红律师

本案为本律师办理的一起诉求为53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420万)的融资租赁协议纠纷,在当事人签名真伪扑朔迷离、被告经济状况堪忧、债务缠身的窘境下,原告综合考量、权衡利弊后终以接受人民币10万调解款项调解方案的方式结案。

   2016年香港a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广东珠海b公司(制造企业)、广东珠海c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由香港a公司向珠海市b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置本行业技术领先的生产设备一套,金额约为53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420万),珠海市b公司每月向香港a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期限为三年,约定若珠海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以上,香港a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机器设备,且有权要求珠海市b公司支付未付款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珠海c公司为珠海b公司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除了abc三个公司盖章外,协议文本上还有甲(珠海b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乙、丙(珠海c公司的股东)三个自然人的签名。 
   从第三年开始(2018年)开始,因珠海b公司经营业绩下滑,资金链条出现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香港a公司的租金,经过香港a公司的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将珠海b公司,珠海c公司以及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告上了法庭。 

   香港公司将上述五个主体都作为了共同被告。本律师代理自然人甲,经过本律师与当事人甲充分沟通,当事人认可在融资租赁协议上所盖的b公司公章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保证人字样后面的甲的个人签名虽其本人签名,却完全不记得自己为什么会无缘无故在合同的空白之处单单地签一个自己的名字,久经商场的甲是不会做出这种不靠谱的乌龙之举,我给出的分析为:退一步讲即使是甲一时犯糊涂签了字,但甲并没有在本协议中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故甲对b公司的债务并无任何保证义务。若非甲本人签名,那是谁冒签了甲的签名?该融资租赁协议的具体经手经办人,并非香港a公司工作人员,而是与香港a公司有业务合作的某代理公司一名叫做Tony的人。开庭之前我们多方调查,摸清楚了这些的基础案情。 

   法院开庭当天,珠海b公司、珠海c公司对协议的内容本身以及欠付租金等事宜并无太大争议,自然人乙和丙当庭表示融资租赁协议上面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案件的疑问就聚焦在甲乙丙三个自然人的签名真实性上,法庭审理一度陷入僵局。而我方陈述了甲不应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的观点。乙和丙当庭提出了笔迹真伪鉴定的司法申请,法庭当庭准许了二人的请求,并当场采集了二人的签名样本。 

   再次开庭前,我方收到法庭寄送的乙丙二人在协议上签名为假的司法鉴定结论,自然乙丙二人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了,法庭也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我方当事人甲没有义务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本案中合同义务的承担主体就只剩下b公司和c公司两个公司主体了。但该两个公司早已经债台高筑,负债累累,在本案起诉之前,已有多个债权人查封、冻结了b公司和c公司的各项财产,b公司和c公司的财产是否能够全部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是否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境地?这些风险和不确定因素香港公司必须要考虑。法庭当庭给予各方当事人一周的调解沟通期限,明确超期无果将依法作出判决。 
   在一周调解期届满前一天,我们收到法院的通知,香港a公司经多方权衡慎重考虑,表示愿意接受珠海c公司提出的以一次性支付10万元人民币调解款结束该案的方案。至此,该案全部结束,该案的调解结果与原告的诉讼请求420万元人民币相差40倍之巨,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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