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李某闻、王某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终1599号)
【裁判要旨】关于李某闻、王某峰、谢某钊是否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闻、王某峰、谢某钊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就案涉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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