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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裁判规则汇总一
发布日期:2020-12-14    作者:张梅律师
《合同法》第286条
《民法典》第807条
备注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项制度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
1. 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和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支解发包的情况下,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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