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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裁判规则汇总二
发布日期:2020-12-14    作者:张梅律师

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汇总
1.丽江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云民终1143号)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因陈某仙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承包人”,故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对此部分的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注:发包人丽江房兴公司与承包人深圳泽海公司经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深圳泽海公司与陈某仙签订《土建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转包给陈某仙。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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