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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裁判规则汇总四
发布日期:2020-12-14    作者:张梅律师

3.吴某生、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111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规定,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其应得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根据前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是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体,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吴某生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注:2017年9月10日,中科公司与盛运公司签订《鹰潭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改造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合同》,盛运公司城建中科公司发包案涉工程。9月11日,盛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吴某生签订《鹰潭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改造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吴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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