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需要,只需要经济社出个书面意见,对拆迁安置的事实予以确认就行了。实践中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大产权都是在经济社名下,相当于经济社才是名义上的产权人,故关于房产的各类纠纷中,如离婚,继承,共有房产分割,都会有人提出需追加产权人进来,此种要求是没有必要的,法院可以不予追加。
判决书节选:
至于梁某婷认为法院未追加东某联合社为本案当事人,遗漏必要当事人的问题。虽然涉案六套房屋属于东某联合社的拆迁安置房,本案的处理结果确实与东某联合社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正如上述,本案并未最终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理,而仅是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的归属在梁1、梁3、梁2及梁4的继承人之间作出分配,东某联合社也已出具书面意见对于涉案房屋用于梁4、梁1、梁3、梁2拆迁安置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法院没有追加东某联合社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