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成功案例(村民集体起诉确认村小组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2009年5月5日,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大有管理区某村民小组与梁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村土名为“烂柴州”的土地发包给梁某,承包期限为八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款为一万元。该村民小组与梁某缔约之前,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未以任何形式征求村民意见。该村村民不满集体土地被村小组擅自对外发包,与村小组及承包人梁某产生纠纷。该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被梁某拒绝。
2012年7月初,该村若干村民向本律师咨询,本律师审查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后,向村民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本案是典型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村集体成员有权就村小组擅自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原告应是半数以上的村集体成员,所以必须说服过半数村民起诉;3、起诉时应将村小组列为被告,将承包人梁某列为诉讼第三人;4、村小组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可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2012年7月10日,该村集体118名村民遵从本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院确认村小组与承包人梁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委托本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依法确认被告某村小组与第三人梁某于2009年5月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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