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300261:雅本化学投资者索赔法律攻略
发布日期:2020-10-03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雅本化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雅本化学依法享有的权利,雅本化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根据雅本化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蔡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卓颖、王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曾经投资雅本化学或是现在仍持有雅本化学的股民,可以通过电PC或是APP核对自己的交易记录,凡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5日之间买入雅本化学,且在2020年3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雅本化学的亏损股民可以参与律师的索赔代理。 
       经证监会查明,雅本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冠疫情期间雅本化学关于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0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 
       2月5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要求雅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告。雅本化学《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2月6日在深交所官网公开。 
       2月7日,雅本化学披露《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其中称“2020年2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在接到关注函的第一时间组织部门进行回复,并于2020年2月6日早间在深交所官网披露”。 
       2月14日,按照深交所要求,《关注函回复》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雅本化学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雅本化学在互动易回复、《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多次披露,朴颐化学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关注函回复》披露朴颐化学2017年至2019年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5,296.34万元和3,193.76万元,销量分别为44吨、70吨、47吨,产能均为8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88%、59%。《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披露,朴颐化学市场份额大约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 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事实上,雅本化学2017年至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506.13万元,其中朴颐化学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颐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辉生物)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11.22万元、351.76万元和506.13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2,947.96万元、4,944.58万元和2,687.63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巨药业)生产销售的氯醇和BOC环氧物等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与八巨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学支付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产品的销量、产能及利用率,是根据八巨药业的产能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 
       雅本化学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 
       2020年2月4 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学的股票累计上涨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同期创业板指数累计上涨13.72%,偏离值达到28.60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雅本化学相关回复与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合同或者协议文件、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雅本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彤,雅本化学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卓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雅本化学时任董事、朴颐化学总经理王博是上述主要信息的提供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