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有一笔借款却有2张借条,明明已还了部分钱却假装记不清,债权人黄某因在法庭上耍“小聪明”被法官识破,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扬名法庭罚款2万元。
林某因手头紧,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某。2017年6月,林某向黄某借了一笔钱,并写下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黄某4.4万元……”后在钱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林某又重新写下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黄某5.4万元……”,但就因为林某写下两张借条的行为差点让他在法庭上吃了大亏。
2019年3月,黄某持第二张借条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5.4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庭审中黄某拿出林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这就奇怪了,一笔借款为何会冒出两张借条,且金额不一致。
林某表示,其只向黄某借过一次钱,分别是通过转账给其0.95万元和现金2万元,共计2.95万元,当时出具的借条是将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了一起,故写下了借款4.4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是一个月。随后,林某称其通过转账和现金共还款2万元,但现金还款其没有证据。后林某因逾期未归还剩余款项,黄某以借条遗失为由要求其补写一张,林某同意了,故写下了第二张借条,且为了表示还款的决心,在原有借条金额的基础上又多加了1万。
面对林某的陈述,黄某表示借款金额应为第一张4.4万元的借条,林某有还款,但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当时起诉时为了图方便,就拿了第二张借条,也未扣除已还款金额。当法官问及黄某具体的还款情况时,黄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仍称记不清楚。在第二次庭审中黄某又称,林某通过转账归还过0.3万元,现金归还过0.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借据通常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仅凭借据就能一概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如果结合案件相关情况足以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债权人仍应就款项交付的事实进一步举证。
结合该案中黄某在起诉状、庭审中就借款、还款等情况存在不实陈述,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必然令人对其所陈述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黄某应当对款项交付中的现金部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金额进一步提供证据,故法院按照林某自认的2.95万元的借款金额予以确定。林某主张已还款2万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林某归还款项为0.8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向沈某归还剩余借款2.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黄某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违反其在起诉时向法院作出的诚信诉讼的承诺,其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黄某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黄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将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该案中,原告黄某在起诉时故意向法院提供了5.4万元金额的借条,隐瞒被告林某还款的情况,客观上妨碍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文中均为化姓)作者单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