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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案件当事人虚假陈述
发布日期:2020-07-23    作者:邓普云律师
在对虚假陈述坚持露头即打的同时,还应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对其予以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6月17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称,近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在诉讼中故意把三次借款说成5次,将10万元债权虚增至19.4万元,并出具所谓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为非法获取不当利益,这名当事人竟然虚构借款事实,企图诱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张某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既违反了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诉讼原则,又踩踏了法律红线,被法院处以罚款1万元,纯属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所谓虚假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故意陈述虚假案件事实, 或者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给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在客观上扰乱了审理秩序,绝不能任其胡作非为。
  尤为重要的是,虚假陈述一旦得逞,相关当事人就会以合法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取得不应取得的利益,损害相对权利主体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所以应该对其露头即打,严惩不贷。
  近年来,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时有发生。鉴于其巨大的危害性,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构成犯罪,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只要查证属实,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还可以对其处以最高15日的拘留。如此严厉的惩罚,对于那些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响亮的法治警钟。
  人无信不立。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每个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不少当事人之所以甘冒巨大法律风险而作虚假陈述,除了见利忘义的不良心态驱使外,还与依法惩处的力度不够相关。虽然目前法院对虚假陈述者的处罚已做到了露头即打,但从处罚的力度来看,不论是罚款还是拘留,都相对比较温和。而追究刑事责任,因入罪门槛较高,则少之又少,这无形中助长了虚假陈述者有恃无恐的嚣张心态。
  有鉴于此,在对虚假陈述坚持露头即打的同时,还应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对其予以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才能以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追究的全覆盖,让严惩保持常态化,倒逼有虚假陈述歪念的当事人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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