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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虚假陈述案件
发布日期:2020-07-20    作者:杨谦律师
近年来,证券类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部分支持了四名投资者的赔偿请求。2019年7月5日,康得新集团因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越来越多的知名上市公司涉诉使得证券虚假陈述类侵权案件逐渐步入大家的视野。
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即虚假陈述的表现方式有四种,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如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事实不符,采用虚列资产或不实资产评估的方式虚增资产,在关联企业合并报表方面不当划分会计主体或虚构会计主体,虚增投资收益或少计投资亏损等。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实践中,一般从四个方面对误导性陈述进行界定: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应公开的事实;其次,其所披露事实的表述语句在理解上存在模糊歧义或者与事实不相符合问题;再次,已经公开的陈述使投资人误认为所披露的信息状况就是该项事实的客观状况;最后,该误导性的信息达到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决定的程度。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如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未作披露,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转让、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业务、承诺等或有事项未予披露,对资产负债表制作日之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前发生的重大期后调整事项未予披露等。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公布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购、重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与仲裁等重大事件,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人调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信息,通过公司会议、工作总结、公司网站等渠道提前泄露应披露的信息等。
证券类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当中,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的损失为限,另需要扣除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
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如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开户及过户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系统性风险:是指国家因多种外部或内部的不利因素经过长时间积累没有被发现或重视,在某段时间共振导致无法控制使金融系统参与者恐慌性出逃(抛售),造成全市场投资风险加大。系统性风险对市场上所有参与者都有影响,无法通过分散投资来加以消除。
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宏观风险,流动性风险,外部风险,灾害。其中政策和宏观的变化交互影响市场的流动性。系统性风险可以用贝塔系数来衡量。
β系数也称为贝塔系数(Beta coefficient):是一种风险指数,用来衡量个别股票或股票基金相对于整个股市的价格波动情况。β系数是一种评估证券系统性风险的工具,用以度量一种证券或一个投资证券组合相对总体市场的波动性,在股票、基金等投资术语中常见。
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可以用指数来体现的,但必须以证券市场股票全流通为前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有其独特性,有占总股本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证券交易所在编制指数时,将非流通股也计入指数权重,导致指数失真。
目前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各自编制的几大指数在走势上也有差异,究竟哪一个指数更能代表整个证券市场,长期以来没有定论。既然要体现的是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及其系统风险,就不能用某地的某一种指数来度量。
因此,在权威机构未编制出更加科学合理并符合客观真实的全国统一的指数体系之前,用任何一种证券交易指数度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都是不准确的。在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基础上,并且有了客观真实体现证券市场的指数体系后,才能正确剔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中其他因素造成的投资者损失。
具体操作中,还要根据有权机关的权威认定,并结合各种因素不同作用的来科学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系统风险因素,存在一定争议,但通常以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
在虚假陈述期间,如果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存在大幅波动情形的,通常会认定存在系统风险。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依法认定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有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
用某一指数简单加减乘除,以所谓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对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也是十分有害的。
非系统风险亦称“非市场风险”、“可分散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相对。与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相关金融投机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股票价格同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重大事件密切相关。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市场销售、重大投资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
这种风险主要影响某一种证券,与市场的其他证券没有直接联系,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来抵消该种风险。这就是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是由特殊因素引起的,如企业的管理问题、上市公司的劳资问题等,是某一企业或行业特有的风险,只影响某些股票的收益。
可通过分散投资来加以减少,但并不能完全消除。由于非系统风险属于个别风险,是由个别人、个别企业或个别行业等可控因素带来的,因此,股民可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非系统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将上市公司在案涉期间是否发布了重大业绩亏损等重大利空公告作为判断非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的依据。
在证券类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当中,对于损失的计算,需要确定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便可以准确计量,但是对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由专业机构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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