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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当事人亲友不当参与之教训系列
发布日期:2020-05-25    作者:李丹律师

【关键词】 
        夫妻双方 双方家族 激化矛盾
【内容摘要】
        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双方往往积怨已久,在家庭矛盾难以调和时才选择诉讼程序。由于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生活隐私、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有的当事人亲朋也参与到其中。但双方当事人及亲朋不当参与,极易激化矛盾,使得案件复杂化,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案例一:殴打对方当事人,依法被罚款。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之兄作为代理人,被告的母亲、姐姐参与旁听。庭审中被告之母亲陈述了对原告多么的好,为了孙子希望双方不要离婚,同时指责原告忘恩负义造成双方激烈争吵。后被告与其兄一起对原告进行殴打,幸得法官及时劝阻,才将双方拉开。经过法庭训诫、教育,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分别写了具结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被告及其代理人分别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决定。该案中,被告本身不想离婚,但是因为被告及其亲友不冷静、不理智的行为,致使双方再无调解的可能,双方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案例二:与家人虚构债务被驳回,父母被批。 
        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向法院另行起诉宋某、张某,要求二人偿还40万元的债务,并提交了张某与其父张某某的借据一份。经法庭审理,认定该债务为虚构的债务,故张某某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原来,张某知道宋某要求离婚后,为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和其父母商议后虚构了一张“借款40万元用于购房”的“借条”,并由张某某持该借条至法院起诉,被法院驳回。 
        查明案情后,经过法官严厉的批评教育,被告及其父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尊重宋某与张某的选择,不再进行不当的参与。

案例三: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判定少分财产。 
        朱某起诉妻子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朱某与韩某已分居多时,家里的银行存款一直由韩某掌控。案件审理期间,朱某要求分割银行存款五万余元。韩某称已无银行存款,存款已用于日常生活支出,法院调取后也发现存款只有几十元。经查银行交易明细,韩某曾一次性转移5万元存款至他人名下。经询问,韩某承认在知道离婚诉讼后,其与家人商量将存款转移至其母亲名下。法院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故判决双方离婚,韩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朱某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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