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法院管辖伪造居住证明 当事人被处罚款5000元
发布日期:2018-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万某与朋友唐某陷入民间借贷纠纷后,为达到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审判的目的,伪造经常居住地证明,后被法官识破。近日,北碚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万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16年10月,万某以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被告唐某。万某与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由万某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万某身份证上的住所地并不在北碚区。为达到在北碚法院立案并审判的目的,万某同时提交了由北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于2014年12月开始一直在北碚区某小区居住。
案件受理后,法官发现居住证明印字在居委会的盖章之上,于是对居住证明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为了核实居住证明的真实性,法官到该小区调查走访。该居委会称这份居住证明并非他们出具,且居住证明上的房子一直空置,无人居住,房主另有其人,与万某是否有关系不详。
庭审中,法官就居住证明的真实性再次询问万某。万某承认其并不在北碚区居住,在其他法院起诉后案子等待的时间比较长,在北碚法院立案并审判对自己更加有利,因此才伪造居住证明。
了解事实真相后,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万某经教育后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悔改,并当庭交纳罚款后撤回了起诉。(刘金丽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