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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应如何确立?
发布日期:2020-07-18 作者:
杜红涛律师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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