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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主张工资?
发布日期:2020-05-20    作者:李建录律师
汤某于2017年2月18日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间为一年,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工作内容为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主要从事:
        1.负责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和蓝天公寓项目扫尾中涉及到与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施工单位的一切后续工作;
        2.公司安排的工作重点是材料的认证、询价和审计;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承诺每月8日为发薪日,乙方收到甲方工资后五日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已发放的全部应得工资。
        乙方的年薪为税后40万元,每月发放10000元,余额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发放。乙方如果请事假,甲方按照日工资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
        汤某自认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7日,某建筑公司按8000元/月向其发放报酬,合计支付9.6万元;2018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某建筑公司按8000元/月向其发放了10个月报酬,合计80000元;2018年10月,某建筑公司向其发放报酬15万元。其自认在此期间休息2个月自愿扣减6.6万元。
        2019年4月,双方为工资发放问题产生争议,汤某于同年4月18日向被告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汤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汤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汤某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有退休工资,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的已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
        关于工资问题,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用工期间为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即40万元/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或者重新签订相应的合同书,但汤某仍继续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某建筑公司主张在此期间已按8000元/月的标准已向汤某足额支付了工资;汤某主张工资标准仍为40万元/年。但双方对上述陈述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双方陈述均不予确认。合同到期后,汤某仍继续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应视为双方对劳务关系的延续,但其后的工资应结合汤某的综合能力、在合同到期以后提供的劳务、被告发放工资报酬的情况等综合分析,法院酌定其后的工资报酬按30万元/年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汤某工资报酬合计357334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评析】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其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作者:罗忠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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