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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11    作者:杨谦律师
投保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中遭受人身损害,在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法律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有争论。我们认为受害人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后不能再要求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理由是:
        (1)、用人单位为受害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将工伤赔偿的社会风险转移给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问时,对此也有明确答复:“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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