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培训机构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吗?
律师解答:没有规定统一的经营模式就不属于。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博XX公司双方签订的《全托管合同》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指定的经营模式统一进行经营显然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而本案中《全托管合同》未约定蔡某支付特许经营费,博XX公司派员负责店铺所有经营管理事务是基于蔡某将其店铺交由博XX公司托管,蔡某接受博XX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服务是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但合同并未限定其必须通过全托管的模式适用博XX公司指定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因此该合同并不完全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蔡某主张涉案合同z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