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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退还加盟费、货款
发布日期:2014-07-19    作者:孙新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退还加盟费、货款
张学琴律师
 
张学琴律师代理原告XJ诉被告KDSP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bbb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福建省福州市代理合作商;代理 K理器”并遵守被告的经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经营理念和基本形象(即商标、标牌、图形以及相关设计、标签或其他营业象征);代理期限从201BBB-201VVV日止;代理进货价格为市场价的2.8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特许经营加盟代理费、管理费、后续进货款共BB4442元;被告向原告发了1BB442元的货,未开发票,发货均是“三无“产品,根本无法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特许经营“三无”产品,根本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特许加盟资质条件;被告从事特许经营且违法不备案、脱离主管部门监管;被告利用电视广告、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招商加盟的种种行为,已经被工商局查处,而被告依然肆意妄为,严重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故多次向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均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代理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特许加盟代理费、管理费价款、运费损失、赔偿原告损失共计mmmvv0元。
张律师与被告经过1月的和解谈判,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项。
该案于20141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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