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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审判观点汇总
发布日期:2020-02-18    作者:王一流律师

一、加盟合同即将到期,但未开店,支持解除!
参考案例:
李X、胡XX与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特殊性较强,因此相关机构制定了特殊的行业管理规范,但本案中XX餐饮公司并未严格按照上述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先合同义务,也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涉案合同中加入被特许方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考虑以上因素以及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仅履行到选址完成、装修未开始的阶段),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涉案合同应当解除。遂撤销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改判XX餐饮公司退还李X、胡XX加盟费10万元。
二、“加盟费签约后概不退还”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效!
参考案例: 
       刘XX、秦皇岛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服务合同书》第3.2条“甲乙双方签约后此款不退还”,及第9.1条“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的约定,在本质上属于免责条款。在XX咨询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如果默认该条款有效,则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规避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获得他人的合法利益,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该约定不仅显失公平,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故第3.2条、第9.1条的约定应属无效。本院考虑到《服务合同书》、《附加协议》已存在一年的时间,期间“想念家的味道”品牌资源的确被刘XX占用,其应当给付XX咨询公司适当的品牌使用费,本院酌定刘XX向众发咨询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15,000元为宜,XX咨询公司收取刘XX的余下费用110,000元,应当返还给刘XX以弥补其损失。
三、持续开店经营,以经营亏损为由提出解约,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任XX、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审中任XX自认已经开店经营的事实,该事实可以说明其已经掌握了涉案合同约定餐饮项目的操作技术,否则,任XX开店所经营使用的技术即无来源。据此,应当认定XX餐饮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理论与实践操作培训、前期运营指导工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至本案一审立案时间2018年10月10日已接近履行终结,且任XX的店铺系“因为经营效益特别差”已不再经营,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咨询等服务已无再履行的可能。故任XX所称XX餐饮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与其自认相悖,其要求XX餐饮公司返还运营服务费的理由亦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本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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