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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如何确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张静律师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但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如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条款对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及有什么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经销合同如何区分?
一般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通常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多为代理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等,合同名称中出现特许经营或者加盟字样的仅占两成左右。还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并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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