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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
发布日期:2017-12-08    作者:张静律师
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和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许可性。从审判实践来看,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
产品销售合同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销售特定商品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合同,被许可人通常仅仅是取得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产品销售合同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仅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或特定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方仅担保其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此外并不享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
而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可能包含产品销售关系,但产品销售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如果合同双方只涉及商标或者专利的许可使用,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的,则应认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合同双方仅仅存在产品销售关系,不存在监督、管理等因素的,则应当认定为经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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